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

股票投资011

  期货日报

  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违法违规和规避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稳定,11月17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继今年3月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作为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办法》明确将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交易者等统一纳入监管,制定统一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消除监管差异和监管套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经过此前第一次征求意见,证监会对部分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包括完善基本原则规定、经营机构定义、新品种合约报告要求、履约保障规则、对冲交易信息报送要求、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完善有关表述等。后续,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着力解决三方面问题

  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共八章,50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办法》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二是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包括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披制度、减持限售制度,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三是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严防风险。《办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跨境监测监控机制,以防范风险,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库制度、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以及内资、外资经营机构交易信息报送机制等,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

  考虑到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资金流动、风险传染等方面高度关联,《办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具体来看:

  一是建立场外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由于衍生品交易主要在各家经营机构的柜台开展,标准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在建立统一账户体系前,进行跨市场监测监控面临较大困难。为此,《办法》规定,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交易账户,禁止出借或者借用交易账户;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规定的标准,为交易者开立交易账户,记载交易者的持仓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各经营机构需按照报告库的统一标准为交易者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在此基础上将形成较为统一的场外衍生品账户体系,从而为跨市场监测监控提供技术基础,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

  二是建立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与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行业协会等建立业务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

  三是加强对冲交易监管。由于经营机构对客开展衍生品交易以后,会将净头寸在证券期货场内市场进行风险对冲,有时会对场内交易产生较大影响。为加强场内、场外联动监测监控,《办法》建立了对冲交易监管制度,要求经营机构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为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对冲交易行为提供持仓限额豁免等必要的便利,并对对冲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记录与对冲交易相关的信息,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根据监测需要,可以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提供上述相关信息。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办法》制定关于对冲交易监测监控和信息报送的细则。

  广州金控期货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程小勇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规定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各经营机构需按照报告库的统一标准为交易者开立实名交易账户,这意味着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账户管理规则在向场内衍生品账户管理看齐,有利于提高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防止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或规避监管的行为。

  明确禁止多类交易行为

  针对个别市场主体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监管的问题,例如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举牌要求,规避减持、限售规则,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进行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欺诈投资者的行为等,证监会在《办法》中作了完善。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完善期货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办法》规定,在实施期货市场的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将同一或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以防范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场内监管规则的行为。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办法》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等活动中,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将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三是完善短线交易监管。《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四是完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监管。《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

  五是完善减持、限售规则。《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

  六是完善对上市公司特定主体的监管。为防范上市公司特定主体利用信息优势非法获利,《办法》规定,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此外,《办法》还规定,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实施《办法》第三章禁止的衍生品交易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

  对经营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考虑到衍生品交易的个性化程度较高、种类繁多,《办法》对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采用了报告制。

  根据《办法》,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调整合约品种范围、合约结构或者交易方式,应当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发新品种或者新结构衍生品合约,应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其报告。其中,新品种指新的合约标的物种类,例如某股指、某商品;新结构是指新的合约形式,例如收益互换、期权。

  程小勇告诉记者,规范衍生品产品开发流程是以往没有过的。从目前看,国内场内衍生品有相对严谨的监管法规,而场外衍生品差异较大,具有标准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内嵌杠杆、结构复杂等特征,《办法》明确了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发新品种或者新结构衍生品合约,应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其报告,这就防止衍生品过于复杂造成损害交易者利益或者通过层层嵌套来规避监管的情况出现。

  《办法》还加强了对衍生品经营机构的监管。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办法》建立了如下制度:明确准入门槛,列举衍生品经营机构的资格申请条件;明确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或者实施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得存在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内控管理制度,要求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办理,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薪酬激励等制度,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参与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及时进行交易确认,采取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证监会可以采取提高其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要求等措施,衍生品行业协会可以提高保证金标准,等等。

  “未来,并非所有金融机构都能开展衍生品交易。《办法》明确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这对于期货公司而言,可能仅有三分之一的机构可以获得入场门票,净资本和分类评级不达标的期货公司会被排除在外。”程小勇说。

  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

  由于衍生品交易风险较高,为加强交易者保护,《办法》也明确了交易者适当性要求,规定交易者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衍生品行业协会和交易场所可以制定差异化的不低于证监会要求的标准,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可以按照规定豁免全部或者部分标准;交易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衍生品交易;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其实对于场外衍生品而言,期货公司和交易者都面临信用风险。“《办法》明确了交易者适当性标准,未来不符合条件的交易者也不能参与衍生品交易。”程小勇告诉记者,如果衍生品交易对手方都是机构,集中清算和保证金履约等新规定可信用风险下降,有利于场外衍生品交易过程中重大风险事件的减少,例如国内个别机构参与境外衍生品踩雷的事件导致社会对衍生品的负面评价较多,但集中清算可以减少这种重大风险事件,让衍生品市场更加平稳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衍生品市场由单一监管迈向综合监管

  总的来看,行业对今年3月出台的《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比较支持和赞同,认为有利于规范衍生品市场发展,树立市场信心。经过第一次征求意见,市场提出的相关意见大部分是理解性的、操作性的,重点关注在实操层面如何落实《办法》的要求。对此,证监会对部分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包括完善基本原则规定、经营机构定义、新品种合约报告要求、履约保障规则、对冲交易信息报送要求、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完善有关表述等。

  而未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删除场内外持仓合并制度、删除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的规定、删除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减持限售规则的规定、删除限制上市公司特定主体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删除建立衍生品账户体系的规定、删除业务隔离的规定、删除对境外机构的监管规定等。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今年来证监会对《办法》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以往在行业内很少出现。

  业内资深人士景川告诉记者,《办法》的二次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证监会在依法依规监管的基础上,遵照促进衍生品市场稳健发展的原则,将重点放在可操作性以及可落实上。

  “其中,对于完善基本原则规定、经营机构定义的意见的吸收采纳,是为了进一步厘清衍生品的特性属性、避免歧义,同时规范经营机构的行为;对新合约报告、履行保障规则以及对冲交易信息报送的完善则充分体现了衍生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交易者的行为,为市场提供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此外,加强客户的隐私保护体现了市场公开与客户信息保密的一致性,避免因信息泄露,给投资者造成交易损失以及市场异动。”景川说。

  程小勇认为,《办法》的二次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次征求意见后做到了有所取舍,除吸取优化制度落地和实操方面的建议外,对关于放松对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建议均未采纳,表明了未来衍生品业务趋严的监管方向,有利于衍生品交易现存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规范。

  总的来看,程小勇认为,本次证监会就《办法》进行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主要是因为衍生品交易相对复杂,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也非常谨慎,需兼顾衍生品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不受阻碍和防范金融风险、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多次征求意见也说明衍生品监管任重而道远。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还告诉记者,随着综合金融时代的到来,监管层对资本市场也需要实现综合监管,本次《办法》的二次征求意见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管层科学的管理思想,监管功能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未来随着《办法》的实施,监管层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将由单一监管迈向综合监管,这也将是对整个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政策方向。在多功能、综合的监管下,资本市场发展态势也将更加稳定,进而为服务实体经济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