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限售股转让都要征个人所得税

股票投资016

  2009年之前,资本市场对于个人减持股票,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暂免征收个税;对于个人减持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个税。*金矿业08年上市,09年陈发树减持33亿,引发国税总局对限售股征个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横空出世。此后,ETF基金避税、大宗交易避税、司法划转避税、协议转让避税……层出不穷。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为股改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形成限售股)、新股限售股,以及明确列举范围的限售股。

  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

  说起限售股转让,就得提股权分置和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权分置的情况严重扭曲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制约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公司股价难以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资本流动存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和流通股竞价交易两种价格,资本运营缺乏市场化操作基础……种种现象表明,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上市公司也不是一上来就股权分置改革的,最开始由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直到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解决股权分置,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在这个过程中,原非流通股股东转变为有限售期、流通比例的流通股。这里的“非”是限制的意思,以限售股占总股本比例的5%为界限,将这类限售流通股称为大、小非。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比如,东阳光(600673)2007年至2022年安排了十三个批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和股权分置改制相关的文件主要是以下文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上证法字[2005]9号)。

  新股限售股的形成

  以股权分置改革划段的股改限售股,就有之后产生的新股。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才解除限制流通的权利,形成了新股限售股,又称为“IPO限售股”。新股限售股解禁前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新股限售股。

  新股上市日起3个月,网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东的限售流通股陆续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结束后,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价减持,不需要支付对价。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个人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原值以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用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个人转让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如何缴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在财税〔2009〕167号基础上对限售股种类进行了补充:

  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其他限售股。

  对于上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对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如何缴个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生下列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①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

  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

  ③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

  ④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转让收入。

  个人发生下列情形,采用纳税人向主管税局方式自行申报纳税:

  ①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取得的限售股:按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主管税局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②个人转让因司法扣划取得的限售股: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费用为按主管税局认可的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③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成本费用按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④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另外,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要留意应税限售股列举的类型

  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这两号文列举到的限售股被业内称为“应税限售股”,涉及应税限售股转让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除列举的限售股时,这两号文采用“其他限售股”“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作为托底条款,以此来囊括证券市场所有的限售股——这点是有很大争议的。从证券市场限售股类型来看,其品种远大于上述文件所列举的类型,比如,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限制股,等等。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从股份到股票的增值空间是很大的。相比上市公司限售股票解禁之前的这个漏洞问题在新三板挂牌前后是不存在的:依据财税〔2018〕137号文,原始股股东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有上述股票滋生的送转股,需要按20%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而非原始股(挂牌后及挂牌后滋生的送转股)则暂免个人所得税。这个挂牌机制或许就是新三板精选层平移北交所上市可以继续享受原新三板相关税收优惠的直接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