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工作疏忽,对过期食品没能及时做下架处理,近日,被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执法大检查行动中发现并予以没收。该批食品进货成本为2000元。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过期食品被执法部门没收,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会计处理
由于过期食品被执法部门没收,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为:2000×13%=260(元)。会计处理如下: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 2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0
(2)过期食品被执法部门没收时:
借:营业外支出——被执法部门没收 2260(2000+260)
贷:库存商品——被执法部门没收 2260
该商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被执法部门没收食品价值,即营业外支出2260元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