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为什么不按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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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将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的行为排除在混合销售之外,按兼营的税务处理方式,应分开核算,若不分开的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而外购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是混合销售,从主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当然外购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的行为若纳税人已分开核算了,税法也认可,可以按兼营进行税务处理)。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的行为为什么不按混合销售?有何特殊之处?我们看看原来营业税是怎么规定的就明白了。

  2016年最后一次营改增的原则是把营业税的政策平移到增值税这边来,不增加税负。

  我们模拟一下2016年前在营业税体制下,一家有生产销售建材经营范围的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即能够自产也可以外购建材,对外提供建筑劳务时是怎么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我们就明白了。

  建筑业营改增前,如果它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这个自产的货物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它是视同销售呀,还是进项税转出?是视同销售。

  如果它将外购的材料用于建筑安装了,这个外购的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它是视同销售呀,还是进项税转出?它是进项税转出。

  所以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前,自产的货物与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前者是视同销售要计提销项税,后者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为什么要跟进项税转出区分开啊?

  因为视同销售,按增值税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顺序,首先是市场价,最后是成本加成。无论市场价还是成本加成,都要有个毛利,这个毛利即自产货物的增值是要交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按购进时的进项税转出就行了,不需要加毛利。所以2016年营改增前,自产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不是混合销售,应分开核算,自产的货物按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的,其自产的货物增值部分的增值税是不能少交的。

  如果是外购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了,本来就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转出,不存在增值部分的增值税。外购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按混合销售的规定从主业,在营业税体制下是以包工包料的建筑收入交营业税的。

  2016年营改增后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行为,不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而销售外购的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行为,也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不必转出。但若不延续原来的规定,会造成自产货物若按混合销售从建筑业的主业,自产货物适用9%的低税率,存在增值税漏交的情况,也可能因该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金额超过50%而成为主业,其建筑行为要从主业13%的税率交增值税而增加了税负。所以只有自产与外购仍分开规定,才能跟原来营业税时的税负一致。

  政策路径:

  1、国税发[2002]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第一条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第一条 


  作者单位: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