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关键点1:一项销项行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如果不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兼营行为。即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
(1)是否是一个纳税人提供
(2)是否针对同一客户发生的
(3)货物和服务是否具有关联从属关系:不销售货物服务就无法提供服务
【例】银行给客户办理业务,为了推广业务向客户赠送印有银行标志的抱枕和保温瓶,不算混合销售
(4)是否只发生了一项应税销售行为
【例】B公司销售电瓶车,也提供电瓶车维修服务,不算混合销售
(5)经济业务实质是否只为一笔
(6)合同标的是否只为一项
关键点2:货物+服务
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混合销售。
其中“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例】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入户维修服务、日常生活物品销售等其他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将这些服务分开核算,那么应该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物业公司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缴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