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满足政策性搬迁适用条件后,企业所得税采取特殊税务处理的,可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递延汇算搬迁所得,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允许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根据该处理原则,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年度,进行搬迁汇总清算。
而实务当中,对于搬迁年度发生的搬迁支出,一般先作纳税调整增加,待搬迁完成年度,再将纳税调整汇总计算扣除。
基于上述规定,搬迁期间产生的公司员工工资薪金等搬迁支出,当期需纳税调整剔除,导致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计算扣除基数减少(正常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而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九条搬迁费用支出,包括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规定,搬迁期间员工福利费支出可给予扣除,但暂时纳税调整又将导致福利费计算扣除明显减少,如何平衡实务与政策规定,当下主流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搬迁期间员工福利费支出计入搬迁费用支出核算,并于当期作纳税调整增加,搬迁完成年度,通过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汇总扣除。
该作法的作用是将福利费支出视为搬迁费用支出,汇算清缴纳税调增,不受福利费扣除限额影响,递延至搬迁完成年度扣除,而根据《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从表格列项来看,员工福利费未有计算扣除规则,即通过先纳税调整,待搬迁完成后有关的员工福利费享受全额扣除。
观点二
因工资薪金支出纳税调整剔除,员工福利费支出因扣除限额减少,此时福利费支出纳税调整增加,但根据政策规定于搬迁完成年度汇总计算扣除。
该观点与观点一最大的区别在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填报的逻辑不同。
前者通过《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职工福利费支出”不满足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剔除,而后者则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_其他”纳税调整扣除。
尽管调整思路不同,但通过工资薪金限额扣除的福利费应于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及福利费计算全额扣除,与观点一殊途同归,结果均是递延后全额扣除。
观点三
依据上下位法关系,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支出应按工资薪金计算扣除,下位法(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搬迁期间支出给员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可全额扣除。
结合两者理解,即不管通过何种方式递延至搬迁年度,福利费支出应在搬迁完成年度汇总工资薪金、福利费支出,按照限额计算扣除。
对应实务操作即企业搬迁完成年度汇总搬迁期间工资薪金、福利费支出,底稿计算福利费扣除限额再填列至《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纳税申报。
观点三较上述两个观点差异在于:福利费支出无法全额扣除。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道理,在总局没有明确政策处理的前提下,取得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口径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建议,企业在处理上述业务时,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沟通,规避搬迁期间员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五 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