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饲料生产企业。为了鼓励养殖业户和零售业户购买A公司生产的饲料产品,A公司规定凡是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该公司饲料产品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客户,A公司将免费为其提供一次旅游活动。
对购货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客户,免费提供旅游活动,对此,A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之间对享受免费旅游的客户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面的政策规定,对购货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客户,免费提供旅游活动,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向购货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免费提供旅游活动,属于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的同时“给予赠品”的行为,赠品虽然不是什么物品,但却是一种旅游活动。因此,根据上面的政策规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即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