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7月31日讯(编辑 陈侃迪)今晚7点,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内容显示,《暂行规定》重点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各参与主体义务等作出规定。
对于规定的起草背景,证监会表示,持仓管理是期货市场核心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除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外,持仓合并、持仓报告等均是持仓管理的重要内容。
通过专门的制度文件对持仓管理进行规范,不仅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相关要求,也有利于系统性梳理持仓管理框架体系和各项制度工具,厘清各项制度工具间的逻辑关系,便于统筹安排,提升监管针对性。
《暂行规定》共 7 章 30 条,涉及持仓四方面
《暂行规定》显示,一是明确持仓限额的制定或调整原则、设定方法,规范交易行为。持仓限额制度用于确定某一时间或阶段,市场参与者在某一合约或品种上的最大持仓量,是期货市场为防范持仓过度集中导致市场操纵的基础。
同时综合现行做法和监管需要,对持仓限额制定或调整的考虑因素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制定、调整和评估持仓限额仍由期货交易所负责。
二是对套期保值行为进行原则性规范,明确期货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义务。
《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的风险管理活动规模、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应当遵循品种匹配、管理价格波动、期限匹配原则等。同时,尊重现行做法和一线监管实际,仍由期货交易所审批和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此外,内容还指出,《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额度的获取和使用进行一定规范,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滥用套期保值额度。
三是完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进一步充实报告内容,明确报告方义务。
《暂行规定》对现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相关安排进行明确,规定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报告标准、明确报告内容和程序,中介机构和交易者应当按要求报送信息。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作用,《暂行规定》授权期货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报送参与境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监管有效性。
四是对持仓合并的有关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对持仓合并豁免有关制度作出原则性安排。
《暂行规定》对当前日常监管中的持仓合并情形进行了明确,要求期货交易所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处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此外,为保持监管弹性,对持仓合并豁免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结合持仓合并的具体情形建立相应的豁免制度。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有期货公司高管表示,此次规定的发布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增强期货市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和增强监管效率。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期货领域的套期保值规模越来越庞大,但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还需要完善。同时近一年来,新上市的期货品种也越来越多,包括最新的碳酸锂,合成橡胶等,未来上市的新品种还会更多。但随着期货市场规模做大,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总能找到并利用一些漏洞。
此次《暂行规定》重点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相关负责方,他表示,后期交易所的披露会起到重要的作用,未来期货市场会更加公平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