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8月14讯(编辑 陈侃迪)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基金合同特别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起草了相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显示,中期协拟将投向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即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在遵守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前提下,协会拟结合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策略的特殊属性及风险特征,对相关要求进行补充强化。
对于哪些是属于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基金的,指引表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以下几类:
(一) 金融机构发行的期货和衍生品类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投向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私募投资基金。(三) 投资范围中包含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投资基金。(四) 投资运作过程中需要开立期货交易编码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投资基金。(五) 其他适用本指引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5%。
在一些具体的细节方面,指引也做了明确。
例如在投资组合方面,内容表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类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符合组合投资要求。合同应当约定,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类基金投资于同一标准化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涉及衍生品交易的,不得超过该交易对手方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名义本金总数的25%。
在权益类方面,协会表示,基金拟进行权益类衍生品交易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 管理人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二) 基金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
(三) 基金进行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前,产品规模应当符合交易商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四) 基金穿透后的投资者中存在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该投资者应当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及交易商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其他要求。
(五) 基金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在投资策略方面,内容指出,合同应当详细约定投资策略,并确保投资者对投资策略及风险情况有充分清晰的了解。投资策略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通过与投资者和托管人约定的披露方式,事先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
《指引》共计二十四条,分八大块
对于《指引》的主要内容协会总结如下;
一、 明确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特点,细化特别风险揭示。包括: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特殊交易机制、特殊交易规则、特殊结算方式、特殊风险情况、其他不可抗力等。
二、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透明度。包括净值披露、业绩评价指标、基金管理费用。
三、 明确投资策略,防止策略风格飘移。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投资者就基金投资策略进行明确约定,防止投资经理偏离预先宣传的投资风格,而导致基金整体风险的变化。
四、 明确估值方法,管理人的估值责任不因使用第三方数据而免除。
五、 重大事项披露,一是基金规模的重大变化及其原因,二是基金违约情况,三是交易对手方违约情况,四是特殊交易。
六、 风险控制体系,根据产品运作周期和风险敞口的变化,主动先发动态调整产品风险控制安排,为风险事件处置预留时间。
七、 展示基金管理人信用情况。鼓励基金管理人在签订基金合同时,主动向投资者展示《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用报告》。
八、底线性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不对投资者采用任何底线性禁止行为,即不对基金中现有或潜在投资者实施欺诈违法,不对投资者的推介材料、定期披露报告等资料中做错误陈述或误导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