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税务杂志社发表了一篇文章《@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请收好》,这篇文章没有讲清楚适用范围,怕耽误了纳税人。觉得有必要从政策沿革、不同征税对象各个方面 来谈谈文化事业建设费那些事。
一、首先,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税对象看,它属于小税种。
简单来讲,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针对广告业和娱乐业缴费人征税。
广告业主要包括: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其中:财税[2016]25号是针对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是针对娱乐业,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文件里并没有以具体的金额表达,可见是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而调整。
举个例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1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30万),且开具增值税普票的,免征增值税。那么,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就是月度10万(季度30万);而广告业的起征点仍是月度2万(季度6万)不变。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基数有别于增值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按不含税金额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按含税金额计算。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广告业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娱乐业讲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第一条“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