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五年实缴的规定让很多原来盲目追求高注册资本的企业坐不住了,纷纷开始减资。
当时注册时有多爽,现在减资就有多酸爽。
减资其实不是简单地把注册资本减少,换一下营业执照那么简单,如果减资不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即使注册资本减下来了,股东还是要在原来认缴的金额内承担责任的。
今天说一个不太常见的减资操作知识:定向减资。
一、什么是定向减资?
定向减资也叫非等比例减资。
一般的减资是所有股东的认缴金额同比例减少,例如原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张三认缴700万,李四认缴300万。现在公司减资至100万元,那么张三认缴金额变为70万元,李四认缴金额变为30万元。这叫等比例减资。
如果公司减资至100万元,张三减资400万元,认缴金额变为100万元,李四减资500万元,认缴金额变为0元,那么这就是非等比例减资,俗称定向减资,就是定向减少或者全部减去李四股东的认缴出资额。
二、定向减资适用的场景
定向减资适用以下场景:
(一)消除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实行之前公司注册资本执行认缴制,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公司要求5年内实缴,股份公司也调整为实缴制。
所以,部分公司在认缴制下注册资本过大或者不想实缴的公司会选择减资。
(二)为弥补公司亏损而减资
为弥补公司亏损而减资,看着很简单,但是它的法律意义却很复杂。
假设某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为1000万,实收资本为1000万,公司亏损900万,账面上未分配利润为-900万。不考虑其他项目,那么可以将公司减资900万元,就是将实收资本的900万元来弥补亏损,将亏损变为0。最终公司变为,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0元,这就是为弥补公司亏损而减资。
新《公司法》对相应操作也进行了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未弥补亏损而减资的公司的股东应该全部实缴,不能在股东未实缴的情况下操作,否则股东仍要在原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股东退出
通过减资实现股东退出,像前面举的例子,通过减资,将李四股东的认缴金额全部减去,从而实现李四的退出。
多适用于中小股东的退出、投资机构的退出时,无法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途径实现时的一种非常规操作。
三、新公司下定向减资的操作技巧
(一)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依据为:(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二)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根据新规定,应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章程有约定的才可以进行定向减资。
依据为: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依据为:(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依据为:(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修改公司章程
依据为(新《公司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第四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公司注册资本。
(六)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为:(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四、定向减资的风险提示
(1)若公司负有外债、股东尚未实缴出资,则减资后股东仍需在认缴但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如果公司减资事项违反法定程序,没有通知、公告债权人,则对股东比照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