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25
〔2023〕104号
为进一步规范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工作,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特此公告。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业务指引
(2023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管理,规范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流程,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章 处置条件与方式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其提交的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进行处置:
(一)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的;
(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变卖和协议折价等,交易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方式。
第三章 处置通知与有价证券选择
若会员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交易所向会员发送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通知(通知发送日记为第T日)。
交易所在第T日结算后按照国债、标准仓单的顺序选择需要处置的有价证券,直至选择的各有价证券折后金额的总和覆盖会员的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
交易所根据国债的待偿期、发行时间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选择需要处置的国债。同一国债按照会员所有客户(以交易编码为单位)该国债T日结算后的折后金额由大到小依次选择。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综合考虑标准仓单的流动性、处置效率、注销期限等因素,选择需要处置的标准仓单。
使用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时,交易所可以公布会员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有价证券,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公布的有价证券提交申购意向。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有价证券的选择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国债处置流程
交易所按照预计处置金额选择需要处置的国债,国债的预计处置金额为T日结算后的国债折后金额。交易所有权对国债的预计处置金额进行调整。
国债拍卖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拍卖申请
第T日结算后,交易所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拍卖申请。
(二)拍卖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
(三)拍卖结果通知
中央结算公司将国债拍卖结果告知交易所,交易所将相应结果告知会员。
采取变卖方式处置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交易所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采取协议折价方式处置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交易所与会员、国债持有人协商,协商一致的,交易所和会员共同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标准仓单处置流程
标准仓单变卖采取公开竞买形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变卖公告
第T日结算后,交易所在官网发布标准仓单变卖公告,公布待处置的标准仓单信息、变卖时间、参与及付款方式等事项。
(二)变卖保留价
变卖保留价 =第 T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折扣比率。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变卖保留价的折扣比率。
(三)竞买人参与条件
竞买人需要先按照标准仓单货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方可参与竞买,具体比例以变卖公告为准。
标准仓单货款金额根据第 T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计算。
(四)具体流程
1.申请:竞买人在规定变卖时段内按照公告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2.结果确定:报价时段结束后,如全部买申报总量小于或等于会员相关债务金额,买申报全部成功;全部买申报总量大于会员相关债务金额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募入,募满为止。低于单笔最低投标量、变卖保留价的申请均无效。
3.结果通知:交易所在确认变卖结果后,向竞买人发送竞买成功通知。对竞买未成功的竞买人,交易所退还竞买保证金。
(五)交款
收到竞买成功通知的竞买人,应当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标准仓单货款与预交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指定的资金账户。上述竞买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标准仓单过户
交易所收到足额货款后,将标准仓单登记至竞买成功方名下。
(七)重新组织竞买
如果无人参与竞买或者全部买申报总量小于会员相关债务金额,交易所有权公告延长竞价时间,或者按照市场行情对变卖保留价进行调整后重新组织竞买。
采取拍卖方式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资格的企业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的计算参照变卖保留价执行。
采取协议折价方式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标准仓单的,交易所将与会员、标准仓单持有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参照交易所标准仓单转让相关规定办理。
买受人应当在交纳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金额、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原标准仓单持有人。原标准仓单持有人应当在标准仓单过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开具发票。原标准仓单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开具发票的,交易所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公布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原标准仓单持有人应补偿买受人的税额。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应税额继续对该会员剩余的标准仓单进行处置。
标准仓单在处置期间为冻结状态,不可进行注销、交割、期转现、仓单转让、仓单交易等操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的,交易所可以中止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处置:
(一)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情况;
(二)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中止的其它情形。
交易所将有价证券处置所得款项作为会员的入金处理,并偿付会员的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会员可以对偿付后的剩余资金向交易所提出出金申请。
处置金额不足以覆盖会员相关债务的,交易所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继续进行有价证券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定由交易所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