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改为查账征收之前未取得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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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改为查账征收之前未取得发票怎么办

  在营改增之前,为便于管理,税务机关对很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以很多的施工企业就没有去索取发票。而在营改增之后,国家收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对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不允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不同之处:工程成本发生在先,工程结算滞后,有的甚至于一拖几年。实务中,纳税人为了迎合税务机关的管理,于开票时确认收入、于开票时确认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对过去项目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查账征收之后是否还要去索取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呢?实操中,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对查账征收以后的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之前的项目实行核定征收,造成同一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两种征收的奇葩现象。

  针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明确:“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所以,核定期间未取得发票的,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后期开票相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所得税核定期间未取得发票,千万不要再去从别处找发票,不仅会弄巧成拙,反而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以至于涉嫌犯罪。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18年6月的解读——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

  在国地税合并后,因税收征管规范的需要,有不少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可能需要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期间的以下三种收入如何处理: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已经完工且未决算项目的收入处理;未完工的在建项目的收入成本处理。肖太寿博士就以上三个涉税问题的收入处理技巧管总结如下。

  (一)核定征收期间,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开票给发包方按核定征收处理

  由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往往会计核算不健全,成本核算不准确,大量的成本没有发票只有白条入成本,所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一旦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在核定征收期间的建筑企业发生的施工劳务已经决算且未收工程款,等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才收到核定征收期间已决算的发包方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业要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将缴纳缴高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通过从第三方购买的发票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规避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与发包方已经工程结算且发包方拖欠的工程结算款,在改为查账征收之前,一定要开发票给发包方按照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结清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期间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收入处理:改为查账征收前进行决算,按核定征收处理

  1、建筑企业在税法上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已经完工未决算的项目,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规定,已经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和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建筑企业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增值税收入或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的建筑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时间为工程决算后支付,则建筑企业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的建筑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工程款支付的时间为工程决算后支付,则建筑企业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决算后收到工程款的时间。

  3、建筑企业核定征收期间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理

  通过以上建筑企业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的确定分析可知,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基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的建筑企业,一般会计核算不健全,发生的成本支出都没有发票,大部分成本支出都是白条收据入账的考虑,在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为了避免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建议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前,务必与发包方进行工程决算,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核定征收期间未完工的在建项目的收入成本处理:按核定和查账征收划段处理

  实际中,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是指: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已经结算但未支付工程款或者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未结算,未完工的部分工程在建筑企业改为查账征收期间进行继续施工的项目。因此,对于核定征收期间未完工的在建项目的收入处理,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对于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已经结算但未支付工程款或者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未结算的项目,按照本文“(一)核定征收期间,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开票给发包方按核定征收处理”和(二)“核定征收期间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收入处理:改为查账征收前进行决算,按核定征收处理”中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对于未完工的部分工程在建筑企业改为查账征收期间进行继续施工的项目,按照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求进行重新建账处理,会计核算的起算时间为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时间的当天。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