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股权转让中所包含的未分配利润不能确认为免税收入

股票投资023

问: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是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的分配,为防止企业重复纳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请问,为什么股权转让所得中所包含的未分配利润不能确认为免税收入?是否属于重复纳税行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扣除。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M公司具有留存收益(包含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50万元,2016年A公司将M公司的100%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了B公司,则股权转让所得为:300—100=200万元。为什么股权转让所得中所包含的股息所得不能从转让所得中扣除?在股权转让的情形下,接受股权转让方作为新股东在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取得该部分留存收益,作为股息所得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如果股权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确认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受让股权人分配时又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就会造成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转让环节不确认股息所得。也就是留在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已经流转给了股权受让方,由他享有分配时享有免税优惠。从这些企业的整体来看,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免税结果在受让方继续实现,这样国家并没有多征税。当然,被投资企业可以选择股权转让之前先行分配给股权持有人,可以享有免税待遇(尤其是法人股转给自然人股,务必先分后转)。如果被投资企业不分配,这些保留盈余就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这样就使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全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处置收益”中含有的“持有收益”不属于免税范围,股权转让作为资产转让,加大受让股权人的计税投资成本,允许以后再处置时税前扣除。


个人转让公司股权时的未分配利润,是否会重复缴税

A自然人100%持有B有限公司的股权,至年底B公司净资产120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未分配利润200万,不考虑其他因素。次年初A将公司100%股权作价1200出售给C自然人,次年3月C决定分红200万。请问200万会重复缴纳个税?

在本例中,对于自然人A转让持有的股权来说,收入是A和C双方合同约定的全部的转让价格,即1200万,成本是A的股权的原值,本例中A是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实际支付的价款即实收资本1000万,不考虑其他的合理费用,1200万减1000万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对于A来说,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200*20%=40万

对于C来说,分红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200*20%=40万

但对于C来说,获得B公司100%股权的股权原值是1200万,假设C在5月按1300万直接转让给其他人,C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100*20%=20万

综上,A交了40万,B交了40+20万=60万

另,假设A先分红200万,按1000万的价格转让B公司的100%股权给C自然人,C再按1300万转让给其他人。

对于A来说,股权转让所得为零,不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分红200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20%=40万

对于C来说,获得B公司100%股权的股权原值是1000万,假设C在5月按1300万直接转让给其他人,C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300*20%=60万

综上,A交了40万,B交了60万

两种情况下,合计和各自的税都不重复缴纳,不存在多交。对于C来说,暂时不打算出售B公司的股权,可以考虑A先分红的方式,但我们也要清楚,B公司的200万要实际分红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分红的话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再考虑C出售公司的股权价格按净资产作价的话,会稍微复杂点。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万伟华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