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对象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房地产企业主要被认定的污染为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在1.2-12元/月。
大气污染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各地工程调整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注:一些建筑工地的控制措施可以作为扬尘削减系数进行调减排放量。
二、账务处理
1.计提XX环境保护税
借:税金及附加—环境保护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2.缴纳XX环境保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申报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六、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七、案例(摘自《中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利用公开数据比对分析,征收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施工扬尘环保税270余万元。
企业财务提出三点质疑:一是房地产企业作为项目建设方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应该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主体;二是原来排污费是由施工企业缴纳的,这部分在工程款结算时会有所体现;三是作为一家全国范围内经营的企业,X公司在其他地方没有缴纳过施工扬尘环保税,他们需要向总部请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由此可以判断,X公司是施工扬尘环保税的纳税人。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表示需要进一步请示总部。
风险应对人员告知X公司财务人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可以判定开工时间;《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材料桩基验收评定表》可以判定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分界时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可以判定竣工时间。
与此同时,在外部信息比对方面,应对人员通过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项目开发进度公示,查询到X公司L项目2017年8月1日申报了“验灰线”——这是规划部门对施工放线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重要管理手段,一般也是施工工程开始的标志。2017年10月18日申报了“验±0”——这是桩基阶段基本完成的标志。
利用公开数据比对分析,X公司施工扬尘应缴纳环保税的相关情况清清楚楚。在江宁区税务局的辅导下,X公司完成首期申报,入库税款近59万元,截至2019年底共入库施工扬尘环保税265万余元。
在江苏省施工扬尘环保税抽样测算的几个要素中,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是一个需要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主观判断的项目,税务机关核实也存在一定难度。X公司表示在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等方面做到了扬尘抑制工作要求,理应适用最高削减系数0.53,并据此进行了申报缴税。
持续跟踪:
2019年11月,江宁区税务局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外公示的建筑工地红黑榜第七期中,发现了X公司的L项目出现在通报批评名单中,原因是存在“施工场内施工道路未采取硬化处理;出入口污水横溢;用于覆盖的扬尘密目网不符合要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随意堆放;巡查中未见现场有人及时采取保洁措施”等现象。
应对人员获得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与X公司取得联系,要求X公司按照《环保税法》及抽样测算方法的规定,计算少缴的税款,并及时缴纳。2019年11月29日,X公司在完成内部自查工作后,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约8万元,并保证后续施工过程中持续关注扬尘抑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据实填报削减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