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新规对“代开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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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40号文,此文在2015年78号文的基础上,揉合进再生资源利用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可操作性,规范化管理使此项工作在实践中趋于完善。

  目前我县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十余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主要集中在生物电能和废渣利用上,原料大都是农作物和粉煤灰、建筑垃圾、石粉等。

  本文以生产建材产品企业为例,谨以我们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一、文件的出台意义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产业资本投资方向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新规亮点

  1、新增了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2、完善了目录,增加了磷石膏的综合利用,使《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文得以在目录中体现。

  3、对建筑垃圾、煤矸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增加了“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吨”的要求。

  4、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由一万元提高到十万元,时间从36个月减少到6个月。

  三、代开发票产生的影响

  1、代开票的产生的原因:

  为服务纳税人,简化办事流程,总局在2016年第59号公告中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这项便民措施使得很多有正常经营行为的纳税人为逃避税收监管,以自已和他人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在办税厅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处大量开具发票。还可能存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他人身份证件开具发票问题,特别是国务院出台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除开具专票外免征增值税政策以来,代开发票量大幅上升。

  2、代开票的带来的问题

  弱化了税收管理基础:

  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有正常经营行为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从税务登记管理的环节看,有正常经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税务机关做到户籍清楚、行业清晰、税源明确。

  从发票管理的角度看,根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从企业经营的成果看,“废渣”价格上优势是其他原材料不可比拟的,为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得以正常,企业会发展稳定的供货商,企业的购进、销售行为是随着履行合同的进度进行的,大量“废渣”的供应是普通自然人不可获得的资源。

  冲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代开发票主要集中在本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外地邮政集团公司、办税厅。

  代开发票的特点一是以自然人身份开具,二是顶格开具,三是没有填写数量、单价只有金额。代开发票使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可以随意调节原材料数量,以达到“目录”要求的移送废渣比例。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有的“建材经营部、汽运部”利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他们在没有进货商品的情况下,顶格开具销售“废渣”普通发票,我们也视为代开发票。

  上述行为的出现,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减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基。

  四、税收管理上的建议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购“废渣类”原材料大致如下:

  建筑垃圾,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在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废弃物,它的重量、体积决定了必须动用铲车、挖机和运输车辆等大型运输工具,方能从现场搬离,不可能是几个自然人能够轻易实现的行为。再者大规模拆迁由专业拆迁队伍进行,必然会出现生产经营组织。同时建筑垃圾目录中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吨”,显示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需求量。

  粉煤灰,是燃煤发电所产生废弃物,它代表了产生粉煤灰出处是大型企业,大型企业的在纳税上规范,销售时开具的应当是增值税专票。从其他供应商处获得此材料,从增值税流转角度看,抵扣链理论上不会确失。

  石粉,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末。

  鉴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采购原材料的特点,我们建议:

  1、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管理。2021年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当并入一般计税项目,不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2、在加强增值税进项专票管理的基础上,利用“金三系统”比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特别是顶格开具的代开发票,在退税核实时,与企业的支付原材料的款项比对,收到款项与开票方是否为同一人?有无不是同一人情况?

  对“建材经营部、汽运部”顶格开具的发票,核实其是否有购进原材料记录?核实取得发票企业的资金支付情况?利用“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核实其开具发票的真实性,进而确认取得发票企业的真实性。

  3、加强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税收管理。从近期我县开展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纳税评中不难发现,这些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少计销售收入情况,作为下游企业出现了难以取得发票转而向他人企业代开或邮政代开,从而注册大量“建材经营部、汽运部”的小规模企业。

  4、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应取得的发票要求发票开具方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缺项填写。

  5、总局对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问题作出答复: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对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处,应严格执行划分标准,区分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限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随着产业资本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认同和国家不断有新的产业优惠政策出台,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资源综合利用行业。

  1、我县有大理石、萤石矿、铁矿、金矿、石棉、矾矿、铁砂、黄砂、石英石、花岗岩矿藏资源。矿产资源开采不可避免的出现大量废渣,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是政府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会运用各种市场调节手段来解决开采遗留问题。

  2、我县矿山开采和房地产开发中的拆迁,这种行为产生的大量废渣恰好是生产建材产品原料中的替代品,在房地产开发、河道水利和道路景观建设,不同程度需要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因此行业前景广阔。

  3、我县综合利用企业呈现上升趋势。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与不利用的产品原材料价格差距近一倍,巨大的利润空间使企业决策者在不降低产品质量的标准下,会优先考虑再生资源的利用。据不完全统计,近二年备案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5户,1户已投产准备备案,在制造业销售收入普遍下滑的情形下,综合利用企业销售收入呈现上升趋势。

  4、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比庞大的工业体系,其占比少但政策性强,从企业的原料投入至产品销售收入都需要核查人员认真对待,对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配比、生产产品、进销对象一一核实。同时针对行业特点宣传税收政策,辅导企业办理退税申请,使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

舒城县税务局

蔡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