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周友亮、卓廷景、杨锡鸿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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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周友亮、卓廷景、杨锡鸿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第1张

来源:中期协

当事人: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期货),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5401-01、11、12单元。

周友亮,男,先锋期货原福州营业部负责人,从业资格号 F3063625(已注销)。

卓廷景,男,先锋期货原福州营业部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3120168。

杨锡鸿,男,先锋期货原福州营业部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3090617(已注销)。

一、基本事实

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因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缺陷,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于2023年9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7号)。

周友亮在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为期货配资提供便利并获取不当利益,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同时,周友亮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廉洁从业问题,营业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缺陷,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其负有管理责任。周友亮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9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0号)。

卓廷景因在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通过佣金返还方式向产品管理人的关联人输送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于2023年9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9号)。

杨锡鸿因在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违规兼任可能影响任职独立性的职务,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9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8号)。

二、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先锋期货对于福州营业部管控不力,未能有效履行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存在严重内控缺陷,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2010年9月20日发布)第四条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3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周友亮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和期货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淡薄,未履行对福州营业部的管理责任,未承担相应的廉洁从业管理责任,为期货配资提供便利并获取不正当利益,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的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卓廷景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将私募基金客户的佣金提成、交易所返还提成和利息提成返还给私募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人账户,进行利益输送,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五条和《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杨锡鸿作为期货从业人员,违规兼任可能影响任职独立性的职务,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三十条和《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先锋期货“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周友亮“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卓廷景“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四)给予杨锡鸿“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