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期协
当事人:王婧,女,海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证期货)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3090804(已注销)。
一、基本事实
王婧作为期货从业人员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于2023年6月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4号)。
二、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王婧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协会的自律规则和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王婧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王婧“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