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销售商品,进项、销项发票货物名称是否必须完全一致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来看,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发票开具必须“如实”。那么,有人说,那对于商贸企业来讲,对于同一件商品,就是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相对应销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必须一致了。
其实,关键在于,如实看待这个“实”字。
我们打比方来讲吧:比如甲商场进项一件西服,开具发票销售“汽车”,那当然不行,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甲商场进项一件西服,开具发票销售“西装”,这不算不属实吧。(当然,我只是举个例子;例子本身未必恰当,想必读者能够明白其中道理。)
也就是说:
一、如果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销售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完全、根本不符,对于商贸企业来讲,显然不行。
二、如果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销售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虽然并不完全一样,但两种称呼明显乃是相同商品,且符合常规、惯例,则应当无妨。
当然,还是建议最好保持完全一致,以避免相关部门核查带来的不必要麻烦(虽然结果未必影响,但毕竟需要时间、人力等资源配合)。
来源:草木财税 作者:于小强
2017年9月的解读——
专票上进项与销项品名必须一致?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着许多现成的“快餐知识”,其中之一是:
对于商贸企业而言,发票上所开的商品名称,必须是进项发票上的名称。
比如,你购进的发票上是“轮胎”,销售的发票上就不能是“汽车轮胎”。甚至还有企业因为销售发票上的品名与进货的品名不同,而被处罚呢!
为什么呢,据说是因为《发票管理办法》上的一个规定:
第二十条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问题是,《发票管理办法》“不得要求变更品名”,与“销售品名必须与采购品名一致”,有什么关系关系呢?
一个是对客户取得发票时更名要求的限制,一个是企业为自己商品更名。
对于采购的货物,不论是否进行再加工、再包装,企业都完全有权力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进行重新命名、重新分类。甚至,你去采购两个不同名字的商品,可能其实物都是一样的。
为什么?
自主经营权。
一定要牢记规则:税法只管纳税、只管纳税遵从,不干预经营。
税务总局依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授权,要求发票开具时,必须填写税务制定的“税收分类与编码”,也并不能、也并没有限定企业为自己产品重命名的权力。
有人问:如果名字没有开错,“税收分类与编码”开错的发票,是不是虚开?是不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是!这只是对开票系统操作使用的一个规定。这个,我以后结合金三再讲。
金三系统上线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名称全部进入了税务的数据,可以进行大数据分析。如果要求采购品名与销售品名一致,显然可以更好地追踪商品的流通情况。
但是,金三的需求,并不是法律的要求。
纳税人要把握几个原则:
1、 防止虚开。卖的是车载音响,开车载音响,就不是虚开。卖的是车载音响,开汽车轮胎就是虚开。
2、 按自己确定的商品,包括合同约定的商品名称开。而非应客户要求名称改。
——我可不可以按客户要求先改商品名?
这是市场竞争的问题。但把车载音响改成汽车轮胎,肯定不行,因为实际上的确不是。但车载多媒体系统呢?关键看实物、看事实是否符合。实事求是就行。
3、 进销项品名不同,被金三系统和税务人员质疑也是件麻烦事,若无必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优先按一样的品名开,品名能不更名就不更名;
4、 如果因进销项品名不同,而被税务追究,你要知道他是错的,错在哪里呢?——于法无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那句规定,不构成对于企业为自己产品重命名的限制。只是对客户取得发票时,更名要求的限制。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