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股票投资021

  最近接待了很多想要转让股权的朋友,开口就问我这股权能平价转让吗?平价转让股权,通俗地说就是多少钱取得的就多少钱卖,最大的好处就是没有溢价,不需要交纳所得税。但是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躲避交纳税款,规避了反避税措施,即如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如何判断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将股权拟转让价格与净资产价值相比较。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需要把净资产调整为公允价值后再与转让价格相比较。另一个比较标准是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初始投资成本,也可能被认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我们来分析以下几类个人持股情况,能否平价转让股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平价转让股权,第1张

  第一类,没有不动产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但账面净资产是90万元,显然不能按照零元转让该股权。第二类,企业没有不动产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账面净资产基本反映了公司的价值,不低于初始投资成本转让都不存在被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第三类,以低于账面净资产的价格转让股权,被核定的概率较大。第四类,公司有不动产,虽然账面净资产为负,但是按照不动产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资产为150万元,如果按照100万元转让全部股权,明显偏低。第五类,公司有一项专利,按照专利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资产为250万,按照40%的持股比例计算为100万元,但是该股权的取得成本是120万元,因此,按照100万元转让存在被核定转让收入的风险。

  因此,能否平价转让股权,主要关注两个指标,即企业净资产(按照资产公允价值调整后)和股权的取得成本。但并不意味着参考这两个标准设定股权转让价格就一定是安全的,例如搞阴阳合同隐藏真实交易价格,虽然不会被核定转让收入,但性质上会更加恶劣一些,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


  2015年12月的解读——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的四个“正当理由”

  编者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股权交易形式不断涌现,交易内容日趋丰富多样,自然人转让股权也日渐频繁。按照一般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此处的“明显偏低”包括平价与低价,那么是否所有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都需要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呢?本文,华税律师将重点对个人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形进行归纳,以“正当理由”回应税务机关的质疑。

  2014年12月7日,为了做好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废除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形:

  理由一: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

  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证明时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理由二: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

  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内部转让协议等。

  理由三: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

  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一款: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理由四: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

  原27号公告中第二条规定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也是个人平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之一,虽然该公告已经废止,但之前基于该公告出台的很多地方性政策目前依然在有效期内(当然,严格意义上讲,上位法失效,下位法理论上也应废止),也就是说“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仍是许多地方的地税局认可的个人平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之一,如北京、唐山、长沙、重庆、鞍山、南昌等地,其中南昌规定的是“自然人股东所投资企业最近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加入限定条件“最近”,使该条款在实际运用时更加明确。

  证明时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

  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运用上述情形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1)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也就是说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情况下,如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属于正当理由的转让行为,但企业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上的,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总结:

  虽然税法规定了上述四种情形下个人可以较低价格转让股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肯定还会有税务机关认定不统一,执行不一致的地方。华税律师建议个人在适用上述“正当理由”时,应与当地的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

  来源:华税 作者:刘天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