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法施行后,除法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类企业,其他类的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于是经常有财务人员咨询,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
对于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实缴到位的资金,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中很多股东为了方便取回资金,在实缴未完全到位的情形下,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周转,会将资金以股东个人借款的名义借给公司使用。待到公司业务正常,账面上存在现金,就以归还借款的形式将资金收回。
收到股东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归还股东借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实务中,存在财务人员将借款记为实缴资金的错误账务处理:
资金流入: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金流出时,没有办法平账,只能挂股东的其他应收款。这样会导致以下税收风险:
1.“实收资本”科目的增加,需要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
2.股东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年末未归还,会被认为是分配股息、红利按照20%缴纳个税的风险。
二、投资方
相比较与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投资方尚未实缴到位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一致存在争议。
2020年,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具体的监管意见。
1-1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
三、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总结:
1.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需要同步确认资产和负债;
2.投资合同(协议)或被投资章程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那么投资方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该账务处理下,资产类借方增加,负债类贷方增加,资产总额增加。
3.其他情况下,投资方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