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1)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承包方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发包方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了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五)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六)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三、林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增值税
增值税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应属于无形资产(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四、林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印花税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包括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五、林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财税字〔2000〕02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契税法》相比《契税暂行条例》,明确了土地经营权转移也不征契税。
六、林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问题:无偿取得的林权证如何记账?
解答:
林权属于一项无形资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森林应该是属于国有。企业无偿取得林权证,应该是一项政府补助。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先考虑是否能够取得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通常为1元)。
借:无形资产 1元
贷:递延收益 1元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作者:2022.06.23
问题:涉农企业承包村集体和承包村民的林地及林木,需要他们给公司开发票吗?
解答:
涉农企业承包林地及林木,主要是承包了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因此,承包林地虽然免征增值税,但也正好说明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于企业境内支出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对方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标准,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村集体(村委会)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因此支付给村集体的承包款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以村集体开具的收款凭证及企业自己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村民个人的,如果金额小于500元也可以不要发票,如果金额大于500元就应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