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里我们先来梳理一下:
我们知道,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既然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都写的是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和股本,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如果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实践中,这一块的确存在政策上的盲区。我们了解到,很多新三板公司当年进行股份制改造环节,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
近日,广东洪兴实业(股票代码:001209)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改制中也存在和新三板很多企业一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环节,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没有转增股本,而是转增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们看到,其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企业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中,对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从文件推理外,还引述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第82问,其中有明确表述“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我们也找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百度查询,似乎很难找到这个解答权威的源头信息。
但是,就这个问题我们了解到,实际执行中各地还是有很大争议的。部分地区税务局的观点和企业观点类似,就是既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比如我们了解到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似乎曾内部发过一个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这个争议的最终源头,以及导致税收政策执行逻辑上存在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目前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是不合理的。
在现行政策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现在问题就来了,我们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我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你是否要征我个人所得税呢?如果你征,则我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环节,按现行政策口径再征就重复了。如果你不征,那后期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环节再征也OK;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环节,你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你不征税的话,后期类似广东洪兴实业(股票代码:001209)一样,他上市发行了,这部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就会和上市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完全混在了一起。后期,上市公司用这部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如果是在限售股解禁前转增的话,你转增不征个人所得税,卖出环节这部分转增股票实际成本按0来算,你在卖出环节也能把这部分没有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以财产转让所得征回来了。如果上市公司是在限售股解禁后转增的,这部分股票就属于不征税的限售股了,以后就无法征到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了。
因此,对于这种混乱的状况,个人所得税理应和企业所得税一样去统一,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实际上,实收资本(股本)以及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都是股东的资金投入,不是被投资企业赚取的利润。在转增处理上,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处理原则应该和实收资本(股本)的处理原则一致。即个人所得税应该和企业所得税一样去明确,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得增加自然人股东持有的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如果个人所得税能拨乱反正,和企业所得税原则统一(实际上个人所得税也没有任何理由和企业所得税在这一点上不统一),我们后面的问题就明确了。
在最后总结前,我们要特别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对于资本公积还要进一步区分为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要注意,在税收上,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实质为股东投入,应该和实收资本(股本)一样处理。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税收上应该和未分配利润一样处理。
因此,企业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的,应该和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一样,作为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就和转增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不一样,这里,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实际和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盈余公积一模一样,只是把未分配利润换了一个地方放,这个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在后期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环节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明确了这个后,我们可以将转增问题总结如下:
来源:财税星空 作者:herozgq
2018年1月的解读——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达到增资的目的,不可避免的需要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关的税收问题这里做简要介绍。
一、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主要是考虑到个人没有现金所得,一次性缴纳会有困难,所以给出了上述政策,但可以看出国家层面上是认可转增股本应当纳税的。
其他较早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从这些文件可以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文件终于发现了一个不征税的了,也就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股票溢价外的其他所得没有不征税规定,应当征税。同时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无免征规定。
(上文来源:2018年1月29日,中华会计网)
华税短评:实务中,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一个比较大的争议点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投资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部分地区征管中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构成了纳税的不公平。
来源: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