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收费(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公路经营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其他的道路通行费(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缴纳增值税;如属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建筑服务(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口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3、物业收取自来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4、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6、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8、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9、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10、金融服务(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11、销售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2、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3、销售光伏发电产品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1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1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1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1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0、自来水。21、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2、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23、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2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25、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26、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27、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28、再生资源回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应税行为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口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免征增值税1、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2、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通讯费、物业费等1.办公用品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注:如果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办公用品,税率是13%,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办公用品,按征收率3%。2021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2.水费自来水厂3%注: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 %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9%的进项税。其他水厂9%3.电费税率13%注: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4.修理费有形动产13%注: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13%;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9%。注意,如果对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可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即6%。不动产9%5、饮用桶装水税率13%注:公司购买桶装水,是为了日常办公需要,属于办公费范围,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如果计入福利费,则不可以抵扣。6.宣传用品一般纳税人税率6%注:广告业如属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2021年12月31日前,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7.差旅费航空旅客运输9%注:差旅费中交通费和住宿费,在取得相关凭证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餐饮费是不可以抵扣的。交通费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相关凭证。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铁路旅客运输9%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收费站(过路费)3%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桥(过桥费)5%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5%)x5%旅店服务(住宿费)6%——8.咨询费6%注: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其税率6%,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9.通讯费(电话费)9%注:购进基础电信服务,进项税抵扣税率9%,购进增值电信服务,进项抵扣6%。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0.邮递费9%注: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购进邮政服务,进项抵扣税9%,如果是同城快递,邮寄税率为6%11.培训费6%注: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均可以抵扣,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不可以抵扣。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可获得6%的抵扣税额;培训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获得3%的抵扣税额。(2021年12月31日 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12.会议费6%法: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但是其中的餐费不能抵扣,需要将餐费扣除。13.物业费6%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6%税率的抵扣税额。14.银行手续费6%注: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税率的进项。但是如果办理和贷款有关业务手续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5.保安服务费6%注: 2021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注:保安服务费是可以抵扣的,具体抵扣多少需要根据情况来定:1.如果是保安服务业提供安保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税率;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动派遣服务,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16.租赁费不动产租赁9%注:租赁费用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3%、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9%。个人出租住房是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注意,如果是租赁给员工提供福利所取得的的专票是不可以抵扣的。有行动产租赁13%税屋 > 法规解读
返回首页
相关阅读
- 卤鸡蛋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 我国增值税税率简并方案设计与政策效应预测——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
- 增值税税率下调,商品房总价款应做调整?法院驳回
- 垃圾处理的增值税税率相关问题
- 增值税税率下降是惠及企业还是消费者
- 两会重磅: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等制度预计全年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
- 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盈利影响分析
- 平常心看待土地增值税税率跳档
- 增值税税率历次调整情况
- 新增值税税率下,总投资额不变的“甲供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分析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 日
- 周
- 月
- 季
- 年
- 总
-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309241
- 240项增值税不征税行为及其政策依据汇总17319
- 3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解析(2023年5月)10579
- 4青字监字[2023]31号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8364
- 5处理低值易耗品残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进项转出吗?3178
- 6不同主体如何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1985
- 7子虚乌有的挂靠销售业务1844
-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1115
- 9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1100
- 10深商务规[2023]2号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1008
- 11吉政明电[2023]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982
- 12桂政办发[2023]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960
财税专题
- 增值税政策汇总
-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
- 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
- 中央政策年度分类
- 税法分类导读
- 地方政策地区分类
-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 地方土地增值税政策
税率汇总
超实用的带编码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历次调整情况
车船税最全税目与税率汇总
关税进出口税则(税目税率表)
图解消费税已纳税额扣除(含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截止2015年5月)
企业所得税税率汇总(2018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0版)
2018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3个变化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 2020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 2020年)
企业所得税之纳税人划分标准、所得来源地、税率汇总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0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2020年)
最新内容
- 140项增值税不征税行为及其政策依据汇总
- 2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解析(2023年5月)
-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4呼吁:企业收到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不应再交纳增值税
- 5劳务派遣企业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 6卖方拒开发票,买方如何维权?
- 7个税扣缴的葫芦案
- 8租赁集体土地财税处理注意事项
- 9高新证书有效期内年度是否仍应符合认定条件
- 10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实务
热点内容
- 1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2版)
- 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1年)
- 3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2)
- 4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款失效]
- 5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0版)
- 6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款失效](2016版 解读稿)
- 7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款修改]
- 8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0年)
- 9“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啦!
- 10财税〔2016〕12号文案例解读: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
- 链接:
- 财政部
- 商务部
- 税务总局
- 人社部
- 市场监管
- 海关总署
- 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外汇管理
- 红十字总会
- 执行信息公开
- 企业信用公示
- 裁判文书网
- 司法案例网
- 业财法税
税屋网|关于我们|网站声明|联系我们|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浙ICP备2022015916号
服务号
综合订阅号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