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不同所得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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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不同所得,应分别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不同的应税合同对应不同的税目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不同的税目有着各自不同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也类似,取得不同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有着各自不同的税率和缴纳计算方法,按不同的所得分别计算纳税。

  对于个人是如此,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也是如此,因为需要穿透到业主、个人投资者、个人合伙人来缴纳。

  我们不赞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有的收入或所得都应合并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看法,不同的所得,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对此有所规定:(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都仅是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计算和缴纳的规定,不涉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他各项所得的规定。

  通过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规定,已经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纳入了经营所得。

  《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经营所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明确单独按所得征税的规定只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没有明确单独按所得征税的规定,但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需穿透到业主、个人投资者、个人合伙人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必应并入经营所得。

  可以参看我们的文章《创投企业选择整体核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并入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