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 16 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 112 个条文本次修订。修订规模历年来最大,正式实施并配套制度完善后将对我国目前所有的企业都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结合实务工作,就目前的修订的部分,以个人理解区分为五部分重点,给大家逐一解读,以供探讨。
一、出资
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金,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九十八条“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出资加速到期
最早提出“出资加速到期”概念的是《九民纪要》中“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本次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公司法》规定的行权主体是“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宽于《九民纪要》的“债权人”;加速到期的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宽松于《九民纪要》的“破产程序”的限制。
三、减资
依据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减资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
1、实质性减资。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原则上同比减资,特别约定下,可非同比减资。实务中资本退出或大股东调整股权结构时仍可能通过“另有规定、约定”的途径处理。
2、新增形式减资。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即,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在简易减资程序中,公司减资的公告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而无需通知债权人。
3、关于减资的税务处理
(1)自然人股东撤资减资
①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
需要交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②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但有正当理由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撤资减资
分三部分计算所得税
①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免税
②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免税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纳税
四、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1、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无需再征求其他股东同意。
第八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即,删除了现公司法“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2、新增股东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公司的义务。
第八十六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
3、公司应当将股权转让等变更信息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4、新增股权转让时区分“出资期限是否届满”的不同责任。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1、新增股份公司可设置转让受限股
第一百五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2、删除现公司法中股份公司发起人一年禁售期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新增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一百六十条“……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三)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1、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
①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②个人所得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20%的税率)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印花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产权转移数据”计征。(万分之5的税率)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产权转移数据”计征。(千分之1的税率)
2、法人股东转让股权
①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余额部分计征增值税。
②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收入-股权投资成本
企业所得税率为25%,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
③印花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产权转移数据”计征。(万分之5的税率)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产权转移数据”计征。(千分之1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