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对0出资股权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认缴,即拥有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承担责任,享受权利。
0出资股权转让时,连同责任一起转让。
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出资义务)
二、税收没有考虑0出资股权转让问题
没有考虑的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中,没有0出资方式的股权。
“除以上情形外”,明显也无法处理0出资股权。
也就是说,
0出资股权的成本,没有规范的办法来确定。
实务中,就会出现五花八门的确定方法。
往往导致纳税人吃亏。
比如,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净资产核定,
股权成本确认为0。
明明知道强词夺理,交冤枉税,
但是税务机关确实是依法征税。
《分析:认缴股权的收入、成本问题》
三、为什么0出资股权转让问题如此别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有一个“净资产核定法”。
虽然是个人所得税,
涉及到“净资产”,这当然是一个会计概念。
认缴出资,在会计上怎么处理?
有知道的告诉我一声。
《分析:认缴制下实收资本及会计准则体系错误》
如果你有答案,请告诉我一声。
如果没有答案,建议参考一下本公众号的这篇文章。
我认为,0出资股权的会计处理出现重大遗漏。
《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
会计上无法处理。
会计是一种特殊的语言。
比如,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需要“净资产核定法”,
这个“净资产”,是会计概念。
如果0出资的会计处理错误,
我们就无法从会计上得到正确的“净资产”数值。
没有正确的净资产数值,
0出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就可能被随意处理,纳税人就可能吃亏。
四、0出资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认缴以后,就对公司承担责任。
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必须支付的负债。
对公司来讲,就是由法律保障的应收款。
这个应收款是确定无疑的资产,会计上必须确认。
股东只要认缴,就承担了责任,
同时股东也拥有了股权。
股东,不是因为实际出资而成为股东,
股东是因为认缴而成为股东。
因此,会计必须反映股东的股权。
股东只要认缴,就拥有股权,
就必须在所有者权益中得到反映。
所有者权益不能反映股东的权益,肯定是错误的会计处理。
股东只要认缴,
1、要确认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的应收款。
2、要反映股东的权益。
也就是说,认缴的出资额,属于净资产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0出资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一同转让。
也就是说,公司的应收款(债权),改变了债务人。
公司的应收款,就是股东的债务。
这个债务,就是股东的股权成本。
五、结论
税法并不受制于会计规定。
错误的会计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税收政策错误。
税收政策有自己的“自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