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单位”、“企业”、“公司制企业”、“非公司企业”、“公司”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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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税种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1、部分暂行条例及细则以及之前的税收文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国有企业,即全部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也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即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3)私有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4)股份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其他企业和单位,包括以上尚未穷尽的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单位形式。

  2、部分暂行条例及细则中的“单位”包括企业(各类企业单位)、行政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

  (1)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公司制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

  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独合伙企业之外的企业);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法人组织),是指行政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组织)。

  3、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只是“自然人”。

  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中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称企业(1),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对适用文件的纳税人称为企业的,多数应从这个方面理解。企业(1)包括企业(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2)“法人企业,又称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59号重组文件的“企业”(重组各当事方)本意应是指“公司”,但因为文件不明确,可以理解外溢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1)”。

  5、财税〔2014〕109号划转纳税人同样也是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明确纳税人为“公司”(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

  6、国税发〔2009〕89号将财税〔2008〕175号契税重组文件中合并、分立纳税人“企业”,明确为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后期的契税重组文件均将合并分立纳税人明确为“公司”。

  7、土地增值税重组税收政策与契税重组文件的纳税人是一致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分立纳税人一直使用“企业”称法,指的也是“公司”。

  8、土地增值税和契税重组政策中“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