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企业常常将大部分资源和关注度投向业务部门,却没有给内部的税务管理部门应有的关注。一家企业从开始成立到发展成熟,再到融资上市,每一步的成功都依赖于企业精心的战略部署,税务管理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企业税务管理可做的事很多。总体来看,资金、人才和技术,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如果企业税务管理到位,提前做出恰当的税务安排,就能够在吸引资金、激励人才和布局技术等方面,有效发挥“税务赋能”作用。
在吸引资金方面,通过有效税务安排降低投资人成本,能够增强投资吸引力。
企业发展离不开充足的资金。要想吸引优质投资人和优质资金助力企业发展,设计搭建一个有效的持股架构非常重要。这其中,税收成本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假设A公司同时从事生物科技、教育和医美等多个业务板块。投资人甲某十分看好A公司的生物科技板块。倘若A公司并未设置灵活的股权架构,甲某要想获得A公司的生物科技板块,可能需要将A公司全部收购。此时甲某很可能因为收购成本很高,而放弃收购A公司的生物科技板块。
同理,企业采用简单的垂直管理结构,也将给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收购成本,还可能涉及业务剥离等事项。举例来说,B公司单独成立了从事生物科技业务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C公司又设立了专门的子公司D公司从事教育业务。如果投资人乙某只想投资C公司,不想投资D公司,企业就需要将D公司从C公司中剥离出去。通常情况下,受投资人青睐的子公司发展态势良好,现时市场价值可能远高于注册资本,母公司在剥离业务时将涉及较高的税收成本和时间成本。
基于此,企业要想节约税收成本,吸引更优质的资金,就需要重新梳理自身股权架构。从实务经验来看,灵活的股权架构至少要有三层:第一层是集团公司;第二层以企业主要发展业务板块为基础,设立一个专用于吸引资金的平台,类似于此项业务板块的“集团公司”;第三层为专门从事业务工作的公司。此时,如果投资人看好企业的某一业务板块,可以投资给第二层公司,无须等待企业完成耗时很久的业务重组或业务剥离,也可以节省相应税收成本,从而增强投资吸引力。
在激励人才方面,关注税务因素,可能会更好地发挥人才激励政策的作用。
在大企业中,通过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权激励安排等人才激励政策,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已经成为常态。实务中,部分企业的管理层对这两种人才激励政策存在认识误区。有人错误地认为这两种安排是一回事。还有人认为,这些安排都是面向员工的,没有多大差别。实际上,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安排在对象、股票来源、锁定期和绩效考核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税负差异也比较大。相比较而言,员工持股计划更具灵活性,如果提前做出恰当的税务安排,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人才激励政策的税收成本。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制定人才激励政策时忽视了税务因素,导致人才激励政策增加了员工的税收负担,员工的获得感大大降低。鉴于人才激励政策制定并实施后,再做调整比较困难,笔者建议计划实施人才激励政策的企业,提前结合企业激励对象、业绩目标等情况,做出恰当的税务安排,确保人才激励政策发挥良好效果。
在布局技术方面,合规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确保技术持续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会产生很多自主产权、专利技术等。这些技术在集团层面如何进行战略布局,是企业需要认真谋划安排的。笔者认为,很多企业将这些技术集中在总公司统一把控,这样的安排不够科学合理。
对于总公司来说,这些自主产权、专利技术未必都能派上用场。比如某家总公司主要开展生物科技业务,那么与教育业务相关的技术就无法在总公司层面发挥作用。此时,如果该公司下属的从事教育业务的子公司使用了这些技术,从集团角度考虑,这些技术只是在集团内部流转,不涉及费用。但是,从税收角度来看,这项业务形成了关联交易,需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也就是说,子公司使用母公司拥有的技术,应当按照市场价值向母公司支付费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这样一来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设立专门的科技平台公司,集中管理集团拥有的技术,也是不少企业的选择。值得关注的是,这些科技平台公司大都将注册地选在了对科技创新企业优惠扶持力度较大的地方,并将所有技术集中在科技平台公司管理,此时可能形成关联交易。需要提醒的是,企业管理关联交易,需要确保相关子公司具有经济实质,充分考虑其承担的功能、风险等,且交易价格不应背离市场价格。否则,可能会存在转让定价风险,甚至受到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同时,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力度,企业在布局自主产权、专利技术时应当充分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有些集团企业将科技研发职能交由一家持续亏损的企业承担,在这种安排下,企业就发生的研发费用申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降低企业税负、节约成本的意义并不大。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布局自主产权、专利技术等,确保相关技术为企业持续创造价值。
原标题:企业税务管理可做的事很多(作者系毕马威中国金融业务税务主管合伙人)
2009年12月的解析——
新时期下的税务管理
在中国做生意,都有哪些税务风险?各地税务部门对税法的理解有差异,该如何自处?如果公司设立税务部,该招聘何种人才?关于反避税,大家都关注哪些方面?在由中国财务精英俱乐部(CFEC)主办的第五届中国财务精英嘉年华上,意法半导体中国区财务总监唐晓雁先生、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倪勇军先生和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税务总监原铁忠先生分享了他们的看法。
唐晓雁:我把税务风险分成两类,一是少交税,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二是对多交税,这对企业的损害更大。多交税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财务、税务人员为了降低本部门的风险,在没有弄清楚之前就去交了,交了肯定是不错的。二是不熟悉优惠政策。
主持人(睿达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邓寅生):对你个人而言,如果你少交税,是税务局找你麻烦,如果你多交税是老板找你麻烦,任何一种情况没有处理好你个人都有风险。
倪勇军:我觉得被老板找到麻烦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他不懂。我觉得作为一个老板来说管理这方面的风险更需要花时间。而税务局是很精的,他们一旦查账补税,老板会觉得你工作没有做好。
主持人:你有足够管理你老板的经验,但是没有管理税收的经验?
倪勇军:很多财务人员他会利用这些方式来规避他的职业风险,至于老板那边能躲避就躲避过去,因为毕竟财务出身、税务出身的老板还不是太多,当然作为一个合格的经理人我们不应该做这种事情。
原铁忠:我非常同意唐晓雁的看法,很多人真的不知道多纳税的风险,或者是没有意识到。我碰到一个典型的例子,国外有家非常知名的公司通过国内的公司来经销产品,国内经销商以成本价来销售,国外的企业再贴钱。国家有法律规定,补贴款也是需要交增值税的,于是国内经销商就交了增值税,一年交了5、6百万。因为这是成本,他就要问国外供货商讨了,国外供货商比较警觉,问怎么回事。往下看原来是国内财务人员只知道在国内安排下这个补贴款是需要交增值税的,不知道上海还出过另外一个规定,国内这种规定不适用于跨境交易,所以多交了5、6百万。
主持人:中国两税合一以后主要的所得税文件并不多,它的复杂在于地域的不同,不同税务官员的理解、处理也是完全不同的。对于在中国拥有不同省份的子公司,或者是分支机构,如何进行一个比较好的、比较有弹性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唐晓雁:首先所有的投资者在选址的时候要有一个准备,目前国内只有上海是国税、地税合一的,其他地方都是分开的。不同地区之间的认知程度不同,甚至在同一个地区地税和国税的税务官员都有认知不同。我个人感觉还是要靠我们主动来跟税务部门沟通,尽量在交易发生之前听听他的看法。
风险管理其中一部分重要内容就是怎么跟税务局打交道。一般认为纳税人是弱势,税务局是强势的一方。以我最近的经验来看有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比如我前面讲的企业多交了几百万的增值税,发现问题以后建议企业申请退税,企业开始不肯、不敢。我们说试一试。他们去试了,非常顺,差不多过了1、2个月成了。这是一个例子,税务局他们这方面的管理也好、态度、理念都在发生变化。所以不要认为跟税务局打交道是必输的。
主持人:现在比较大的公司都开始有了自己的税务部。这些税务部人员一般分两类,一是做了若干年的会计,老总觉得你的思路很清晰,另外则是因为你公关能力特强,能跟税务局搞关系。你们觉得税务部的人员应该具备什么素质?
倪勇军:从外商投资企业来看的话,他们最最理想的税务人才是怎么样的呢?首先最好是四大,其次是担过类似职位的,专业知识要非常扎实,英文要不错,刚才讲到管理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这个要非常强。在税务总监的位置上来看,实际上跟总部、跟方方面面打的交道是非常多的。还有沟通,沟通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你工作的成果。除了这些以外,如果这个企业需要跟政府、税务局打教导的话,他们理想的人选条件里又要加一条,这个人最好在税务局待过。
主持人:跨国公司高管平常日常工作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尽快解释中国发生了什么,为什么,怎么样尽快解决。我相信很多都是跟税有关。在中国税务问题不是简单的税务问题,还有外汇、海关等等的法律限制框架。
倪勇军:现在中国的税法已经有多很多了,但是很多规定还非常笼统。中国没有案例法,而且每家企业都不太一样。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没有案例法的话,判定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中国的税务局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主持人:2009年年初,我国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反避税成为一个非常热的话题,我想听一下大家的意见。
倪勇军:反避税是外商投资非常关注的话题。几年前的所得税法笼统就反避税做了一个规定,四块内容,一个是转移定价,第二个是资本弱化,再一个如果没有对外投资的话,就不适用。第四块也是大家最最弄不明白的,一般反避税。什么叫一般反避税呢,如果你这个交易没有商业目的,就被认定是避税行为。什么叫没有商业目的呢,它的定义是如果你这个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税收的利益,你这个交易就是没有商业目的。
在反避税方面,税务局很认真地在执行这些条文,最近已经陆陆续续有两个案子了。这两个案子非常经典,并使得外商投资者都非常害怕,不知道接下来这两个案子的结果会不会被税务局推广到全国,作为一个准则来适用,每个案子都涉及到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个新加坡公司,跟中国没有任何的关系,它下面设了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纸上(谐音)公司,他成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各种原因,他要退出这个投资,也就是说把纸张公司的股权给卖了。最后税务局说,你是纸上公司嘛,你卖纸上公司的股权就相当于卖中国公司的股权,包括很多实体的外国公司都会有麻烦。因为这个结构太普遍了。
主持人:有可能过去一提到反避税认为是跨国公司的事,但是现在不一样了,从过去的两年开始有越来越多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走出去,他们在海外也设立了一系列的立案公司,税收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了,所以反避税对民企有同样的意义,是吗?
倪勇军:对的。反避税不止是针对外国公司,有一部分主要是针对中国公司。现在很多的红筹公司碰到很大的问题,他们在香港上市,需要在国外有一个空壳的控股公司。但是管理人员在中国,主要的资产在中国,董事会在中国,董事主要在中国居住。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的话,国外控股公司就要被认为是一个中国的企业,要在交税,交25%的税。红筹上市的公司如果有境外股东的话,他们会非常非常地不开心,本来他们在境外投资的红利是不用交税的,但是这样的话就需要交10%的税,甚至可能更高。
包括很多国营企业、民营企业投资都是通过香港的控股公司,通过控股公司再来投资。这有很多经营上的考虑,实际上并不一定完全为了避税。在这种情形下香港公司如果没有具体的业务,香港公司所赚的钱,在中国要当期纳税。这也是争议非常大。很多人认为这一条实际上会影响中国企业走向海外的竞争力,所以是不是符合国家的国策,是值得商榷的。
嘉宾简介:
意法半导体大中华区、意法-爱立信大中华区财务总监唐晓雁。唐晓雁先生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财会专业,2003年获得上海交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他在财务以及相关领域具有19年的工作经验,曾在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霍尼韦尔等担任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大中华区主管合伙人倪勇军。倪勇军先生先后毕业于复旦大学、纽约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具有中美双重律师资格,并被多家国际机构评为中国最顶尖的国际税务律师。在加入伟凯之前,他曾是某四大的大中华区国际税务主管合伙人。
注:本文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嘉宾本人确认,如需引用请联系嘉宾本人。
来源: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