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申报时,纷纷扰扰的“人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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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的人数怎么计算呢?残保金要享受税收优惠,人数怎么计算呢?还有工会经费的、研发人员……;公司接受有劳务派遣人员,是应该属于用工方还是派遣方,这些您都清楚吗?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职工的定义: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中,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劳动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企业所得税: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方法是按全年季度平均数来计算。即,先求季度平均数,再求全年平均数;

  季度平均数=(季初+季末)/2

  年度平均数=四个季度平均数之和/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包括季节性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如果劳务派遣用工是属于残疾人的,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是可以协商确定该残疾人归属。其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全年简单算术平均数也有采用全年月平均数,即:全年简单算术平均数=12个月的人数之和/12

  或:月平均数=(月初+月末)/2

  年平均数=全年月平均数之和/12

  工会经费:

  基层工会组织的经费收入由个人缴纳的会费收入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收入的留在部分构成;此处的全部职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此处可理解为《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职工含义)。

  劳动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由哪方来交,这个需要结合业务处理的不同来判断,如果将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派遣方,其不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不计算工会经费;如果是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属于工资或福利费,则要作为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涉及到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和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包含在职、兼职和临聘人员,但兼职和临聘人员必须累计在企业工作183天以上,在职人员的判断是通过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来鉴别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月末)/2

  年平均数=全年月平均数之和/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中人工费用:

  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涉及到的人员统计的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此处并没有工作时长的限制。

  以上是企业在进行税费种申报时经常遇到的容易混淆的关于“人数”的范围鉴定,在进行税费种相关业务申报或计算时,要严格依据其对应的规范来处理。还有其他涉及到的“人数”范围和计算的税费吗?可以留言了解。

  参考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工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