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骗取补贴为何追究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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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罪,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因此,在虚开案件中一般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当遇到诈骗罪时,就不一定了,因为诈骗罪也是重罪,同样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且在量刑上对涉案金额的标准低于虚开。下面的案例就是在同时触犯两罪时的处理。

  一、债务划转,确定债务关系

  2017年9月,甲地A公司(开发区入驻企业)向乙地B公司(纳税信用A级)购买钻攻机设备80台,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价值1512万元(单价18.9万元)。10月,B公司交付货物并开票。A公司支付160万元,尚余1352万元未支付。

  甲地C公司(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之前单独与B公司发生交易,B公司欠款未付清。2018年4月25日,A、B、C公司经协商达成三方《抵账协议》,B公司将所欠C公司的952万元划转给A公司(AC公司为同一开发区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为来自不同地区的外地人)。结果是A公司欠C公司952万元。A公司余下欠B公司400万元,后期支付190万元,尚欠210万元一直未支付。这些事实被AB公司的民事判决书确认。

  二、虚构货值,骗取扶持资金

  1.地方招商引资政策。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中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生产性新设备给予扶持奖励资金。其中购买价值4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扶持奖励资金,以下的给予20%等不同比例的扶持奖励资金。

  2.发生的业务情况。2017年8月,A公司向丙地D公司(纳税信用A级)购买20台钻攻机设备,单价为18.5万元,总价为3700000元。后期A公司欠货款37万元一直未支付。

  2018年8月,C公司购买A公司钻攻机设备100台,价值2360万元。

  花絮:A公司在与B公司和D公司民事诉讼中均提及购买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但在与B公司的案件中显示,因没有支付司法检测费用,导致鉴定工作无法开展,未实施检测。看来确实是没钱了。

  3.虚开发票骗取补贴。A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与C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及第三人许某合谋签订了虚假价值4576.8万元的购买设备合同。A公司给C公司开了价值4576.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将虚假的设备购买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提供给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兑现了扶持奖励资金4000×3%=1200万元。按照招商引资规定,C公司本应按20%的扶持奖励资金标准兑现扶持奖励资金2360×2%=472万元,骗取扶持奖励资金728万元。

  三、确定罪名,追究诈骗刑责

  检察机关认定,A公司、C公司及其当事人和合谋的第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当地政府财政奖励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A公司虚开给C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8.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补贴的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即诈骗罪从重处罚。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认为虚开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为18.7万元,如果以此对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骗取扶持奖励资金728万元对照诈骗罪,则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以诈骗罪追究刑责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