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682L)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对部分外接信息系统的接入及后续管理不到位,反映出你单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反映出你单位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