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税务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000130201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000130201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000130201000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5.实施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
6.监管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
7.实施机关:县级税务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六、许可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一)简化审批程序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外,我省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具或取得农产品发票的工业企业,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压缩审批时间
在法定2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规定如下承诺审批时限:
1.一般规定
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特别规定
(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③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三)简并材料文书
1.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税务机关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四)增进办事便利
1.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送达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原则上直接送达或者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以上述方式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收取任何费用。
3.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移动办税平台等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提供24小时预约渠道。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