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率5%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摘自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摘自财税〔2016〕36号附件2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摘自财税〔2016〕36号附件2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摘自财税〔2016〕36号附件2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摘自财税〔2016〕68号
7.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税〔2016〕140号
二、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三、3%征收率
销售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参见下面1%、0.5%征收率部分章节)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见5%征收率)
销售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见5%征收率)
以下为易与3%征收率混淆的项目: 提供建筑服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四、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
五、减按1.5%征收率征收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六、减按1%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1),其中湖北省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七、减按0.5%征收率征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