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收抵免案例和文件

股票投资020

  1.境外所得抵免的方法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2.直接抵免,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所得税。

  3.间接抵免,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财税[2009]125号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4.说简单一点,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区别是,税种上,前者主要适用于预提所得税、常设机构税款,后者主要是企业所得税。间接抵免原则上适用于下层的子公司的股息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WHT等类别。直接抵免无此限制。

  5.间接抵免需要是母公司下面的子公司分上来的股息(最多可以5层,每层20%),直接抵免没有股权的限制。

  6.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只需要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比如HK叫做利得税,不影响。关键看本质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7.间接抵免的测算很有意思,充满了数学的美感。

  8.尽管有分国不分项,和不分国不分项的区分,但是,我测算了下,后者一般更划算。另外,假设前几年亏损,没有抵扣境外税款,这个税额也可以在5年内抵免。

  9.可抵免的金额,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比如你在HK做了离岸豁免,那就没啥好抵扣的了。这个和taxspareclause不一样,注意区分。Taxspare税务豁免只适用于协定直接分配利息股息特许权费的情况(中越协定:在越南或者中国缴纳的税额,按照上下文,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给予减税、免税而本应缴纳的税额。在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情况下,该税额应视为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有些协定没有这个,比如中英就没有此条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区别

  案例解析

  中国一家跨国公司A,在乙国设B公司,为子公司。B在丙国设C公司,为B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各拥有下一附属公司50%的股权,其余50%为所在国股东拥有;2012年度A、B、C公司国内税前所得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和400万元;中国、乙国、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24%和20%,三家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一半用于分派股利。乙国、丙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支付给母公司股利征收10%的预提税。试计算A、B、C公司各自应纳税额及外国税收抵免额?

  分析境外公司控股层级及比例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抵免政策文件规定

  本案例中,A公司拥有B公司50%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50%股权,采用“乘法”计算,即A公司拥有C公司25%股权,超过20%,控股层级2级,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计算步骤

  1.计算C公司在丙国应纳税额=400×20%=80(万元);

  2.计算C公司的税后利润=400-80=320(万元);

  3.计算C公司税后利润对其股东B公司的分配额=320×50%×50%=80(万元);

  4.计算C公司当年所纳税款当中属于由B公司间接负担的数额=(80+0)×80÷320=20(万元);

  5.计算B公司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总额=600+80÷(1-20%)=700(万元),即B公司在乙国取得境内所得600万元,境外所得100万元;

  6.计算B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700×24%=168(万元);

  7.计算B公司抵免限额=168×100÷700=24(万元);

  8.计算B公司就获得的股利80万元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80×10%+20=28(万元);

  9.比较第7步和第8步金额大小确定可抵免金额=24(万元);

  10.计算B公司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168-24=144(万元);

  11.计算B公司就利润及投资收益缴纳的所得税额=144+8=152(万元);

  12.计算B公司税后利润额=600+80-152=528(万元);

  13.计算B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额=528×50%×50%=132(万元);

  14.计算B公司所纳税款当中属于由A公司负担的数额=(152+20)×132÷528=43(万元);

  15.计算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总额=1000+132÷(1-24%)=1173.68(万元),即境内所得1000万元,境外所得173.68万元;

  16.计算A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1173.68×25%=293.42(万元);

  17.计算A公司抵免限额=293.42×173.68÷1173.68=43.42(万元);

  18.计算A公司就获得的股利132万元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132×10%+43=56.2(万元);

  19.比较第17步和第18步金额大小确定可抵免金额=43.42(万元);

  20.计算A公司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293.42-43.42=250(万元)。

  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号 2017-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