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两地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了《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简称“非全面性安排”),就征税权作出合理的划分,以避免同一项收入在两地被重复征税。
在2006年8月21日,双方签署了一份更全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简称“全面性安排”)。协议扩阔了收入的涵盖面,加入不动产所得、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退休金及政府服务等。协议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信托、合伙和其它团体)。且规定了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并确保收入不被重复征税。
香港企业要享受税收协议下的待遇,必须先证明其香港税务居民的身份。例如,如果香港公司想要享有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对国内子公司收取的股息优惠税率,则必须证明其香港税务居民的身份。而想要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则需要向香港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01 中国大陆、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中国内地税收居民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有中国国籍,却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或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人。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某一纳税年度单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3、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税收居民实体。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
中国香港
1、个人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①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② 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③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
2、实体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实体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①(当实体为公司时)在中国香港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于中国香港境外注册,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的公司;
②(当实体为非公司时)根据中国香港法律设立的实体,或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的实体。
02 企业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
1、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香港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协定规定了各国之间如何分配税收,并避免同一收入在两个国家/地区被征税。如果您在香港注册公司并与海外企业进行贸易或投资,可以通过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所得税抵免证明”,在您的海外企业所在国家申请减免税款。
2、在香港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在香港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是另一种避免双重征税的方式。将收入分配到不同的企业实体中,并在每个国家缴纳相应的税金。这样可以避免同一收入在多个国家被征税,同时也能够降低整体税负。
3、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缴纳税金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境内的交易只需缴纳香港税收,而不需要向其他国家缴纳税金。因此,在跨境企业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尽量将交易和资金流向集中在香港,以减少在其他国家缴纳税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