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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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赔偿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赔偿金可能是收入,也可能是支出,需要针对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分析后做出合理的会计处理。

  一、赔偿金属于收入的

  赔偿金属于企业收入的,还需要细分为:1.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比如,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客人损坏了客房中的相关物品或用具的,酒店按照约定收取了赔偿金。对于酒店收取的该赔偿金,就构成了住宿服务的价外费用,需要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酒店在会计核算中该笔赔偿金收入也要确认为一笔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正常的住宿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赔偿金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正常收入+赔偿金合并计提销项税额)

  说明:对于赔偿金收入根据酒店会计核算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损坏的物品已经计入了成本费用的,其收入也可以并入“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损坏的物品或用具,是单独计入“固定资产”的,视损坏程度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等。

  (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包括:1.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2.保险赔付。

  1.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

  前述的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前提都是在已经发生了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基础上。如果双方还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情况下,就发生了赔偿金或违约金的,就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也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双方虽然已经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是双方的经济交易尚未开展,即供应方尚未向采购方供货,供应方因各种原因导致违约无法供货的,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此时,采购方收到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保险赔付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因此,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比如,我们常见的财产保险,包括汽车保险。

  如某企业的生产设备投保有财产保险,在夏天该企业遭遇泥石流造成某设备毁损。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回残值和确认保险赔款:

  借:原材料等(估计金额)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确认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收到保险赔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二、赔偿金属于支出的

  对于赔偿金属于支出的,同样需要区分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就涉及到在支付赔偿金时需要向对方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

  在支付的赔偿金构成了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情况下,对方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该赔偿金支付也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对于赔偿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支出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按规定抵扣,支出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会计核算就要分具体情况了。

  比如,某企业年终员工聚餐,在聚餐过程中打烂了餐饮企业的一些餐盘等用具,在结算时支付了赔偿金,最后和餐饮费一并取得了餐饮发票。对于这里的赔偿金,在会计核算时就不需要单列出来,直接作为员工聚餐费用“福利费”核算即可,当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前扣除也受14%比例限制。

  (二)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对于赔偿支出,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双方签订货物购销合同,在合同尚未女性的情况下,一方提出解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就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在支出时就不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

  如果是企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会计核算计入“管理费用”等,也是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1)计提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金:

  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实际支付劳动合同解约赔偿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如有)

  说明: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