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一般公司债券支付的承销费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向券商支付承销费,我们以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普通债券为例,甲企业发行3年期债券面值为8000万元,票面利率4.5%,支付证券公司承销费245万元并取得发票,计算得出实际利率为5.6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设置“应付债券”会计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7 75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45
贷:应付债券——面值 8 000
第一年末确认利息: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437.38
贷:应付利息 36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77.38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360
贷:银行存款 360
第二年末确认利息: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441.75
贷:应付利息 36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81.75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360
贷:银行存款 360
第三年末确认利息: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445.87
贷:应付利息 36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85.87
实际支付本息时:
借:应付利息 360
应付债券——面值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360
税收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我们认为发行债券支付的承销费既不能在发行当年税前扣除,也不能递延至赎回年度予以抵减,而是和后续利息一并作为全部利息支出计算总的利息额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均衡在所属期间确认,与企业实际分期计提数额形成税会差异分年度予以调整即可。同时,我们还应当考虑承销费是否超过财税[2009]29号规定的扣除限额。
假设该利息支出、承销费符合其他相关规定,调整过程见下表:
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对于票面利息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中回复,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对于承销费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债券利息还应当符合利息支出的其他规定,具体分析详见公众号内相关文章)
来源: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卢燕文
2015年11月的解析——
承销费如何进行税务管理?H股的税收烦恼有多少……
企业发行H股成功后,需要支付给承销团队一笔承销佣金,由于支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其他对外支付税务管理相比,对承销费的税务管理有一定难度。
近年来,国有企业发行H股进展迅速,而其中涉及的承销费税收问题已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H股又称国企股,指注册地在内地的国有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发行的对象为境外投资者。因香港英文(HongKong)首字母而得名H股。从1993年7月青岛啤酒成为第一家国企获准在香港上市至今的20年间,陆续已有超过160家国企在香港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
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西城区共有18家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其中,在香港联交所上市14家、纽约证券交易所3家、伦敦证券交易所1家。由此可见,西城区内企业境外上市以香港联交所为主,在这些企业中,金融保险业占西城区H股企业总数的43%,充分凸显了西城区的金融产业特色。
承销费的特点
发行H股之前,企业通常都要事先确定实力强大的承销团队,来帮助其境外发行。最终成功上市后,H股上市公司就要支付承销佣金。
承销商以香港企业为主。比如中金公司、摩根士丹利和瑞银等,另外还有数家投行协助H股发行。
承销费用通常按比例收取。承销费用比例以2%左右为常见,西城区H股企业支付承销费最大的一家,达到了4亿多元。
承销费用的支付地点在境外。承销商在把募集资金转到公司开立的收款账户时已经自行扣除,这是行业惯例,而且是在境外直接扣除。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真空地带,税务机关通过日常的对外支付备案无法监控。
与承销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主要有:营业税方面(本文暂不提附加),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H股在香港上市的过程中,聘请的承销商多数为境外机构,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发生在境外,由于接受服务的公司是境内机构,因此,在支付承销费的时候,接受服务的公司要代扣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因此,H股发行的承销费要遵循以上标准,超过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境外承销商在服务境内企业发行H股过程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构成机构场所的,且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依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承销商在华构成常设机构,其取得的所得应向内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承销费的税收征管难点
与其他对外支付税务管理相比,对承销费的税务管理具有一定难度。
一是支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由于对外支付承销费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证明,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资金流的动向,不能及时进行税收监控管理。
西城区地税局从区金融办、国税局获取信息,发现2013年度4家H股上市公司无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存在境外直接支付承销费可能。经查询综合分析系统,无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记录,构成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疑点。通过调查核实,展开税务约谈,最终企业同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000多万元。
二是形式要件不规范。目前对承销费形式要件的审核主要是围绕发票和合同协议,但一些企业在资料和手续方面不规范,即使有形式发票和合同协议,其真实性也值得怀疑。少数甚至不签订合同和协议,账外支付。
三是超标准支付和列支。虽然财税〔2009〕29号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列支作出了限额规定,但是一些企业对于承销费限额列支的标准没有足够重视,超标准支付并列支,从而侵蚀了所得税税基。
加强承销费税收征管的建议
地税机关在逐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同时,应不断加大对承销费的管理力度。
加强与第三方的信息共享。在日常税收征管中,主动与金融办、国税局和商委等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获取有关信息,重点关注辖区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信息,核查企业通过境内、境外支付承销费的情况,有的放矢开展风险排查。
加强对形式要件的审核,仔细分析承销费的协议或合同的内容,重点关注离岸账户的资金流;承销费的支付时点并不是按结汇时点支付,而是按服务商的要求支付,且多为滞后支付。
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伴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选择海外融资,以实现其全球发展规划。税务机关应当加大此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加强境外支付承销费的税收征管是迫在眉睫的课题,不仅需要税务工作者创新思路,大胆实践,还需要相关方面政策的支持,在实践中探索更有效的管理办法,并把它上升到制度层面,推动该项工作朝着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冬梅 程旭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