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投资在我们的日常经济活动中非常常见,它为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降低了投资者货币出资的投资压力。对于非货币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经历了几个阶段,我们一起进行梳理学习。
最早提到非货币资产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文件是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文中提到,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2011年,该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被全文废止》。至此以后没有其他相关的优惠文件出台。
一直到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5]41号文件《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该文件明确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同时提到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该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相应的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件对非货币资产投资中的具体征收管理进行了规范,涉及计算方法,原值的确定,资料的备案等等。具体条款: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财税[2015]41号文件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技术投资是非货币性投资的一种,针对技术性投资我们国家又进一步给出了优惠政策。
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人用的是非货币投资中的技术进行投资,那么既可以按照2015年文件的规定进行五年分期纳税,也可以选择递延至未来股权转让的时候纳税。例如:如果用技术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如果考虑未来市场一片利好,股价将持续上涨,那么投资人可以考虑在投资时选择5年分期纳税,否则如果未来股价溢价太多,在未来转让股权的时候缴税,有可能会增加投资人税负。
财税[2016]101号文件相应的征收管理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4)。
来源: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赵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