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税务分析

股票投资013

  创投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一般来说,创投企业作为资金融通和资源整合的重要渠道,在整个市场经济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创投企业既可以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在之前推送的文章中对公司制创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分析,本期将和大家就合伙制创投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进行税务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简称“8号文”)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就其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二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一、什么是创投企业?

  8号文规定,可以适用该文件的创投企业必须是按规定完成备案的合伙制创投企业,一种方式是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成立的创投企业,另一种方式是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创投基金,通常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也就是说若创投企业未通过上述两个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则无法适用8号文规定选择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二、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对于个人合伙人通过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投项目中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定额税率由个人合伙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该核算方法仅针对被投资的创投项目中的上述两项所得进行了特殊规定,对于创投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依然需要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适用“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并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单一投资基金的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对于既有个人合伙人又有企业合伙人的,应当分别适用各自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来说,针对个人合伙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规定如下:

  01、股权转让所得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下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基本原则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即:单一投资基金股权转让所得=年度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投资多个项目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不同项目之间的所得和损失可以相互抵减,以抵减后的余额确认该投资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对于抵减后余额小于零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同时亏损的金额无法结转至下年抵减。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所得除了准予扣除股权原值及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对于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

  在税收征管上,个人合伙人作为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但在纳税申报时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即由创投企业就个人合伙人分得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由于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计算,因此创投企业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

  02、股息红利所得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的确定,基本原则同个人所得税法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其从被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作为所得额。

  同理,在征收管理上,由于股息红利所得为按次计征税款,创投企业需要就个人合伙人每次分得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次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投资基金既存在股权转让所得又存在股息红利所得的,则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应税所得项目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抵减。

  三、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选择按照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方法,也就是将其并入创投企业的年度整体所得计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伙企业整体所得的确定,应按照创投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及损失,再按照合伙协议或其他合理方式决定的分配比例确认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2021年度汇算时对于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其中一项所得中进行减除,只要不重复减除即可。同理,对于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

  四、征收管理

  对于创投企业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还是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一经选择3年内不得变更,也是有效避免纳税人利用频繁更换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若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进行调整的,则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此外,创投企业在适用8号文的税收政策时,在征管层面需要完成两次备案,一次是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需要在基金业协会或发改委进行备案,另一次是就核算方式的选择上,在完成第一次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未按规定予以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关于创投企业在基金业协会或发改委备案需要满足的条件及创投企业投资特定行业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期继续分享。

  来源: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