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固定资产≠旧货,处置固定资产、废旧物品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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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零散废旧物品,是多数企业的偶发性业务,而处置固定资产、零散废旧物品取得处置收益,并非直接适用征收率3%减按2%简易计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规则。

  01、区分"已使用固定资产"、"旧货"、"废旧物品"

  依据税法规定,处置固定资产、旧货、废旧物品应作严格区分,三者计税规则略有差异。

  增值税规定,已使用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会计上指已计提折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有形动产,不包含不动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等于“旧货”。

  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理解为二手货经营单位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手中取得已使用过物品的再销售行为。

  除上述外的其他处置物品(非固定资产、不动产),本文统称为零散废旧物品,如废纸箱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 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02、按适用税率或3%征收率减按2%处理

  处置使用固定资产、旧货及废旧物品增值税适用政策因不同时期历史背景存在不同的税务处理。

  (一)处置使用过固定资产、旧货收益增值税涉税分析

  1、“第一阶段”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涉税分析

  “第一阶段”指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衍生的特殊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已使用过固定资产应区分2009年1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规定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2009年以前未纳入时点范围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减按2%计算。

  处置固定资产是否享受简易计税,逻辑在于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从政策行文来看,国内的增值税经历数次改革,由于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原购进固定资产取得进项税额,但因政策规定而不得抵扣,为避免“超额”征税(销项征税,进项又不予以抵税),国家给予纳税人选择优惠政策的权利。

  第一阶段的政策,针对的是一般纳税人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企业。

  2、“营改增阶段”增值税涉税分析

  由于营改增征税范围带来的影响,原营业税征税范围纳入增值税体系,则“营改增前”或部分地区“营改增”试点前阶段,原营业税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均无法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结合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后依据财税〔2014〕57号规定,简易计税依照3%减按2%计算)。

  简而言之,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原营业税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是否适用简易计税,国家政策的逻辑在于,如果是政策规定导致原先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无法抵扣,那么为避免只征不抵,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国家会给予简易计税的优惠权利给至企业选择。

  而上述营改增前原营业税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式就是较好的印证。

  3、总结

  综上,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应结合固定资产购入时间、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等多因素综合判断。

  如购进取得固定资产(摩托车、汽车、游艇除外)属于2009年以前,其进项税额因政策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适用简易计税,反之应按适用税率计算。

  如购进的固定资产(摩托车、汽车、游艇除外)属于2009年以后,可以抵扣但未抵扣进项税额,则视为放弃增值税抵扣,也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至于摩托车、汽车、游艇则情况特殊,原因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政策至2013年8月1日(财税[2013]37号)才允许将上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种不完全的进项抵扣方式,导致汽车、摩托车、游艇处置时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与其他固定资产有着明显差异。

  具体理解是处置上述资产,关注的购买时点应是2013年8月1日,如购买时早于2013年8月1日,且进项未予以抵扣(虽然理论这政策上不准于抵扣实务不排除存在已抵扣的情形)则可适用简易计税,如晚于2013年8月1日,则无论是否抵扣进项税额,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二)处置废旧物品收益增值税涉税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该政策属于一刀切,但考虑一般此类物品处置时点价值不大(会计处理常作为低值易耗品),且购入时是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已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生产原材料按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类似废品处置一般属于生产材料的附加,视为已抵扣),建议一般企业涉及废旧物品处置应从严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有明确口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准。

  综上,处置废品、固定资产等税收政策适用存在极强的历史背景,其税务政策适用应根据处置物品的购买年限、进项抵扣情况进行税务分析,对于忽视政策沿革而简单套用3%征收率减按2%的纳税申报处理,往往会使企业面临税务政策的适用风险,建议如遇相关业务,财务人员对政策的判定应更加严谨,据实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