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芹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的意见关于对周芹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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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芹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的意见关于对周芹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第1张

来源:中期协

当事人:周芹昌,男,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控期货)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44692(已注销)。

一、基本事实

周芹昌因在广州金控期货福州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于2023年4月2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号)。

二、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周芹昌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交易者提供服务,其在广州金控期货任职期间,私下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的规定。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九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周芹昌“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