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传海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意见关于对王传海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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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传海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意见关于对王传海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第1张

来源:中期协

当事人:王传海,男,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金期货)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51266(已注销)。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王传海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一、基本事实

经查明,王传海在国金期货从业期间,于2018年9月至今在某公司任监事,2018年10月至2022年8月该公司与国金期货存在居间合作关系,在此期间王传海分别从国金期货、该公司获取报酬。

二、协会意见

王传海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其身份证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公司负责人用于公司注册;二是其并未在该公司实际履行监事职责;三是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按照国金期货要求退还了相应款项,希望协会从轻、减轻处罚。

协会认为,王传海作为国金期货从业人员,未经国金期货同意,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并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对于王传海不知情、未履职的申辩理由,协会不予采纳。王传海在执业过程中,合规意识淡薄,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王传海“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