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谭昌彬、于宏卫、林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期货之家022

  〔2023〕20号

  谭昌彬于宏卫、林兰: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披露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2018年分别向西藏发展及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脉青枫)各分红0.95亿元,共计1.9亿元。金脉青枫分红款项实际由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获取。工商登记显示,2016年以来拉萨啤酒股东一直是西藏发展和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拉萨啤酒将对非公司登记股东分配股利列示为利润分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

  谭昌彬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于宏卫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林兰作为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西藏发展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要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维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