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证监局关于对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厚霖、李伟森、刘桂娟、熊志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期货之家017

  〔2023〕16号

  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厚霖、李伟森、刘桂娟、熊志勇:

      截至2023年4月30日,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玺利)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李厚霖为恒信玺利董事长、李伟森为恒信玺利董事兼总经理、刘桂娟为恒信玺利董事会秘书、熊志勇为恒信玺利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