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水平。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营改增需要造价人改变营业税制下合约规划的思维惯性,以进项税额作为合约规划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营业税制下是通过某些种类的材料或设备的甲供,以及区分混合销售材料和安装费用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由于营业税系地方税种的关系,这种避税方式受限较多且风险较大,如果规划不完善则面临造价成本不能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窘境;而随着36号文的颁布实施,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彻底打通,营业税制下这些问题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利用增值税率差争取进项税额的问题。接下来,沥呕君就着这个问题来和大家具体的聊一聊。
站在购买方的角度来说,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我们的开发成本是以不含税净价来确立的,因此我们就必须以不含税净价来签订业务合同。对于劳务服务的提供方,则通常喜以含税价来和业务对手签订合同。在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当然也可以与这些供应商做生意,只不过有个前提就是,换算后的不含税净价不得高于我们的目标成本。
02、根据双方身份及计税方式确定发票类型
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决定了对方能提供过来的是普票还是专票,税率多少。当然也要结合我们自己的纳税人类型来综合考虑。如我们自己是一般纳税人,交易对手也是一般纳税人,那毫无疑问是向对方索取专票;如果我们自己是一般纳税人,交易对手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只能向对方索取3%或5%专票;如果我们自己是简易计税的,那其实要不要专票,其实也没啥区别(但不能没票)。
03、根据发票类型确定加多少税金
基本公式:不含税净价+确定好的税金=含税合同额。如果我们能够明确不含税净价的,那么印花税也可按不含税净价来进行计算。因此,我们的合同条款应该有这么一条:合同金额XXXX元(其中,不含税价为XXXX元)。这两个价格的差额,就是我们能够获得的进项税。
另外,在业务实践中,我们通常还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01、业务发票类型应该在何时确立
我们要在什么时候确立发票类型,是在因发票不合规被公司财务拒之门外不予报销时才找对方理论呢,还是应该在付款之初就和对方讲清楚我们需要的发票类型呢?又或者是在合同条款中就已经明确我方未来需要的发票类型?还是在业务谈判准备签署合同之前,就和对方明确未来我方需要的发票类型呢?到底是哪一种才最为科学呢?
毫无疑问,答案当属最后一个。由此也可以看出,我们的很多工作应该前移,而不是事后弥补。沥呕君在这里需要提醒一句,我们的财务人员也好,公司老板也罢,在审核合同的时候,有无重点关注合同条款的这一条:甲方付款,乙方须提供对应金额的合规发票。这样的措辞严格来说,是不够严谨的。试问,普通发票就不算合规发票了吗?所以烦请明确写清楚,以免事后不必要的争端。
02、营改增前后,建筑企业的税收变化
营改增前
项目税额合同金额人工费4000材料费6000利润1000税金3.36%382合同价格11382营改增后
项目不含税税额合同金额人工费400004000材料费55005006000利润1000合同价格10500115511655应交增值税655别的不多说,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对比,税负就直线上升了,由原来的382升至655。建筑企业税负增加了,于是怨声载道。可是你仔细看看,利润还和之前一样多啊,你并没有少挣钱啊。当然,这里有一个极端情况,那就是假设企业获取的这500只是普票,没办法抵扣进项,那最终利润的确也对应减少了500,这个也是事实。因此,企业的预算控制、成本控制及财务控制,这三大控制体系一定要紧密协作,才能发挥最佳效能。
【总结】
1、无论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利润都是首要的;
2、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选择,对于开发商而言,不含税成本是相等的,但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则是不相等的;
3、一般计税并非不好;
4、简易计税也不是一定就好;
5、缴税多不一定不好;
6、缴税少不一定就好。
既然缴税多少都没关系,从税务稽查的角度来看,企业纳税金额较小(低于平均值),面临被稽查的风险就愈高。因此,财务人员也要学会辩证看待问题,不可矫枉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