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因购买方未按期支付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当按照主税种及税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应遵循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范畴,属于增值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一并或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价外费用和销售价款在适用税目、税率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名目的收费,它都应当和正常的销售价款使用同样的商品、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同样税率的发票。作为利息支付方如何财税处理?
首先,延期支付货款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方面,延期付款利息的不含税金额计入财务费用,不属于可以资本化的支出,不能计入存货的成本。延期付款的利息,付款方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其次,延期付款支付利息的进项税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中抵扣。并且对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贷款利息收入是单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价外费用是基于销售业务,在销售价款之外又收取的一部分收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因购买方未按期支付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不是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而收取的利息,而是因客户未按期付款而给予的处罚,所以其不属于贷款利息收入,应属于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应并入商品的销售额。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因购买方未按期支付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当按照主税种及税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销售方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单独开“价外费用——利息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属于购进贷款服务而支付的利息,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其三,延期支付利息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材料采购成本可以据实扣除,对于延期付款利息,有两种观点:一是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二是将延期付款利息与实际资金借贷的利息相区分,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是逾期付款支付的利息属于补偿性质,并不存在向购货方借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