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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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其中规定,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对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总体方案》各项制度设计,以法治的形式固定下来。笔者结合《总体方案》有关内容,对自贸港法涉税规定进行简要分析。

  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有哪些特殊性

  税收制度在自贸港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从新加坡、迪拜、香港等国际成功自贸港典范的经验来看,税收制度均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些自贸港的税收制度相对于其他地区,都具有“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特殊性。鉴于此,自贸港法总则部分第四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这意味着,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三大保障之一。

  那么,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有哪些特殊性?

  首先,特殊性体现在“零关税”。根据《总体方案》设计,在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在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内地之间设立“二线”,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政策,在2025年前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自贸港法对于落实“零关税”要求的安排,也是按照封关前后予以区别对待: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后,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对目录之内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对目录之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其次,特殊性体现在“低税率”。根据《总体方案》设计,“低税率”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即对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总体方案》发布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先行落实了“双15%税负上限”政策,即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鉴于这两个所得税的前期优惠政策已经实施并且在全岛封关运作后还将进一步深化调整,自贸港法对此问题采用了稳妥周全的表述:“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至于“符合条件”是指哪些情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哪个机关有权作出规定,自贸港法均未明确,笔者认为,可以视情况由国务院或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决定。

  最后,特殊性体现在“简税制”。“简税制”是特殊税收制度的重中之重。纵观世界其他自贸港,税种结构普遍非常简单。我国现有18个税种,已有12个税种实现了狭义上的立法,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显而易见,如此复杂的税制结构与海南自贸港的定位和要求是不匹配的,必须大力简化。但是,根据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应由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如果要在海南自贸港实行迥异于内地的简化税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因此,自贸港法规定:“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这里将流转环节的四税一费简并为零售环节销售税,减少了3个税种。对于其他税种如何进一步简化,可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具体阶段和情况,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研究落实。

  海南自贸港与内地的特殊关系

  关于海南自贸港与内地的关系,《总体方案》的表述是“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这种特殊区域对于两地流转税制的影响如何?全岛封关运作后,内地实行道道征收、进销抵扣的增值税制度,海南自贸港实行终端零售环节的销售税制度,货物如果在内地和海南自贸港之间销售和进出,税制差异如何处理?

  《总体方案》对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制度设计是“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制度设计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也就是说,原则上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按照进口对待,而从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却不按照出口对待。对于前者,比较容易理解,基于“一线放开”的原因,境外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环节税收,那么在从海南自贸港进入“二线”时必须管住,照章征收相关进口环节税,否则将形成政策漏洞。但对于后者,如何理解“国内流通规定”?从通常意义上讲,“国内流通规定”指的是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流转,比如从广东到上海的流通。如果是这种安排,那么内地到海南自贸港的货物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但是,货物到了实行销售税制度的海南自贸港之后,没有了进项抵扣制度,导致形成的留抵税额无法消化,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影响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从内地采购货物的交易。

  关于该问题,自贸港法的规定是“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及“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前者与《总体方案》的规定基本上一致,后者则是对《总体方案》的进一步细化。从税制原理上看,后者是基于税收中性原则,让内地货物以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价格进入海南自贸港市场,避免税制差异对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形成干扰。但从具体落实上看,操作难度较大。首要问题是“谁来退还”?如果由内地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退还,就相当于将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视为“出口”对待,海关部门要介入监管。如果由海南自贸港采购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退还,则形成“税由内地征、但由海南退”的局面,财政收入本不宽裕的海南自贸港,如何解决退税资金来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些将留给“国务院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将对海南自贸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

  海南自贸港实行“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特殊税收制度之后,对于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可能有所影响。对此,自贸港法作了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也就是说,中央财政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财政支持,但海南自贸港也要想办法自给自足,比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设立建设投资基金,等等。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