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纳税人,由于对免税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存在较大税务风险。比如,一些经营鲜活肉蛋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相关规定。
案例
甲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生鲜肉类产品贸易,主要经营猪、牛、羊生鲜肉,兼营鸡鸭禽类鲜肉,对外承接省内40多家超市生鲜肉类档口配送业务,依托大型肉类生产企业物流渠道,直接向超市配送供应各类鲜肉产品,与超市结算货款并开具发票。
2022年,甲公司确认销售额共计9655万元。其中,申报免税销售额7832万余元,应税销售额1823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3.2万元。
税务干部通过提取甲公司开票明细项目信息,发现甲公司在日常核算中,将免税项目销售额与应税项目销售额分开进行核算,但并没有申请放弃免税权。甲公司销售的生鲜肉产品,同属于一个免税项目,均可以享受肉蛋生鲜免税政策。开票信息显示,对于部分鲜肉产品,甲公司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了增值税。根据政策规定,在同一免税项目下,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甲公司经营生鲜肉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说,甲公司如果选择适用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就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公司业务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若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7〕12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本案例中,甲公司在没有放弃免税权的前提下,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是鲜活肉蛋项目,享受免税项目同样是鲜活肉蛋,明显违反了财税〔2007〕127号文件规定——同一个免税项目只能“二选一”,要么放弃免税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全部按免税核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解了政策的具体规定后,甲公司进行了整改。
提示
本案例中,甲公司明确表示自己要享受免税政策。甲公司下游购货方普遍为固定单位,经向对方说明情况,甲公司收回全部违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冲红处理,妥善处理相关发票。在此,笔者提醒生鲜供应链企业,如果存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置条件,是企业须放弃整个项目的免税,既享受免税,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明显违反税法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7月21日 版次:07 作者:柯长文(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夏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