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销售数量、金额的直接挂钩、一定比例支付的财政补贴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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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们认为17号公告和45号公告大致是为了一个事情来的,但不得不说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真心很费脑来理解,文件本身和官方解读需要配套来理解,而且从文件和官方解读也能看出不同的意思。很多网络上的理解有着不相同甚至相反的看法。相信在实际执行当中,会有很多争议。

  先举两个应用场景:

  1、《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13号):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人。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三)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

  2、《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按17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市场价格销售的情况下,价格中的一部分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来给予资金支付的,消费者的购买价是企业市场价格扣减掉补贴后的价格,这样的补贴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在具体的补贴明细政策里,针对企业销售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有可能全部给予资金支付,也有可能只给予部分资金支付的。

  同时这也是45号公告所述的与销售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况,这样的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

  举例,产品市场价格1000元/个,政府对价格的10%部分进行补贴100元,补贴后消费者按900元购买,对企业来说,需要对900+100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对900元和100元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举例,产品市场价格1000元/个,政府对价格的10%部分进行补贴80元,消费者按900元购买,对企业来说,需要对900+80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对900元和80元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类似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17号公告和45号公告文件规定的范围,按相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文件判定。

  产品按市场价格1000元/个销售给消费者,政府为鼓励产业发展,给予企业销售每个产品10元的补贴或奖励,这个补贴虽与销售数量、金额有关,应不属于17号公告规定的按一定比例资金支付的情况,属于其他财政补贴,10元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同时也不属于45号公告规定的与其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况,属于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10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5号公告文件的“直接挂钩”不能简单的理解为“直接相关”的意思,我们认为也不能将市场价格之外额外给予的补贴10元归为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或对价。